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

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

《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業經2013年7月15日十一屆3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廣東省
  • 發布文號: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 發布日期:2013-07-24
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發布日期】2013-07-24
【生效日期】2013-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4 號
《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業經2013年7月15日十一屆3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麥教猛
2013年7月24日
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區河涌的管理,改善城市環境,充分發揮河涌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護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河涌,是指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用於防洪、排澇、排水的天然河道(東江、西枝江和淡水河等通航河流除外)、人工水道。
本規定所稱河涌附屬設施,是指水閘、欄污柵、護欄、渠箱、泵站等設施。

第四條

市區河涌圍繞"統一規劃、綜合整治、改善水質、積極保護、美化河岸"的總體要求,堅持"依法監管、專業管理"原則,由河涌所在地基層政府管理和民眾監督相結合實施管理,切實管理好河涌和河涌附屬設施。

第五條

市和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河涌的主管部門。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江南街道、江北街道、小金口街道、橋東街道、橋西街道、龍豐街道、河南岸街道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轄區內在《惠州市惠城中心區防洪排澇規劃》範圍內的金山河(橫江瀝、吊雞瀝)、青年河、小金河等13條河涌主幹河段的具體管理工作,具體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
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上款規定以外的轄區內河涌的具體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公用事業、環衛、環保、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市區河涌規劃應當符合區域防洪排澇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和公用事業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政府(包括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批准後實施。
河涌應實行有計畫整治,整治計畫應當按本級政府批准的河涌規劃和國家、省、市規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河涌管理範圍:應結合城市規劃中規劃控制建設劃定的規劃紅線、藍線並根據河涌實際情況確定,未進行整治的河涌按當前現狀管理。有堤防的,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坡地,護坡地為從堤防背水坡腳算起以外10米區域;沒有堤防的,其管理範圍為設計洪水位加0.7米超高的河道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與河道兩側向外各15米寬度之和的區域。

第八條

在河涌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機動車保管(修理)站、加油站、商品市場、飲食攤檔;
(二)利用河涌護攔設定廣告,張掛標語;
(三)擅自開啟、關閉河涌附屬設施;
(四)毒魚、炸魚、電魚、設定攔河漁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撈;
(五)種植高稈作物;
(六)挖沙、取土、爆破;
(七)封蓋河涌(城市規劃的跨河交通道路橋涵除外);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確需在河涌管理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砂、取土、墾植、開採地下資源、考古發掘等活動,或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堆放物料的,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及其他部門的,必須經過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在河涌管理範圍內築壩、圍堰,修築橋樑、道路、渡口,鋪設管道、纜線,建設房屋、碼頭、擋土牆等建(構)築物以及需要破堤穿堤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工程完工後,建設或施工單位(個人)應當及時清除臨時圍堰及填堵工程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因行洪排澇需清除臨時圍堰或填堵工程等阻礙行洪的障礙物的,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管理範圍內的河涌附屬設施以及穿堤管道、纜線進行定期檢查,對不符合河涌安全要求的,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日常的河涌清疏工作,保持河涌的暢通及清潔。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污水應逐步納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集中處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河涌。

第十四條

在河涌內設定或擴大排污口的,排污單位在向環保部門申報審批之前,應當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污染河湧水質的行為:
(一)向河涌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
(二)傾倒或排放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渣土或其他廢棄物;
(三)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四)排放油類、酸鹼液及其他有害液體;
(五)排放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污水;
(六)其他污染河涌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水行政、環保、交通、林業、環衛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擾亂社會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明確事項按《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惠府令第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暫行規定》(惠府令第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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