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障礙與法律是指情感的強度、持續時間、變化速度都超出了正常的情理範圍,而且與當時的現實環境不相協調時涉及的法律問題。情感和情緒在精神醫學中常被視為同義語,是指人對客觀事物所持的態度和因此而產生的內心體驗。人們在社會生活的過程中,由於認識活動的不同,對外界各種事物往往持有不同的態度,從而產生相應的內心體險。如:喜、怒、憂、思、悲、恐、驚等,這就是情感的表現。精神病理狀態下,常將正常情感反應予以誇張、混亂和減退。
常見的表現有:情感高漲、情感低落、恐懼與焦慮、情感淡漠、情感不穩、情感倒錯和病理性激情等。情感障礙常可直接引起侵害行為,導致刑事案件的發生。例如,殺人、傷人、縱火等犯罪行為,可在病態思維引起的相應的激怒情感下發生;強姦和被奸等行為,常在情感高漲、欣快,伴有性慾亢進時出現;傷害和兇殺犯罪,有時在不能辨認事物和節制自己行為的病理性激情狀態下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