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淡漠司法鑑定

情感淡漠司法鑑定是指對以情感活動減退為特徵的情感障礙所作的鑑定。病人對外界事物和各種刺激既無內心的情感體驗,也無相應的外部表現,對生活中所發生的悲歡離合和愛憎事件一概漠然視之,不予理采。對親朋好友缺乏親切感,對生活事業毫無進取心,處於不同程度的無欲狀態。

病人說話聲調平淡,面部表情呆板,嚴重者連本能需求也不索取。見於精神分裂症和腦器質性精神病,對此類病人應予監護。涉及法律問題時,應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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