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日記門

情婦日記門

2010年10月20日,貓撲貼貼論壇上一個題為《廣州某處長和情婦翻臉,性醜聞遭情婦曝光,文章露骨不堪》的帖子一出現,就吸引了逾萬點擊率。帖子聲稱是廣州某處長情婦曝光與其之間的情感糾葛和性醜聞。該處長表示,帖子內容純屬虛構,他已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將追究發帖者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情婦日記門
  • 事發時間:2010年10月20日
  • 主角:某處長和情婦
  • 回應:純屬虛構誹謗 已向警方報案
事件經過,當事人回應,法律專家,遭到調查,網路評價,

事件經過

“情婦日記”有大量細節描寫
網帖稱,近日來廣州政府各部門間流傳出某處長“情婦”寫的日記。日記記錄了與某處長間的情感糾葛和性醜聞。而該處長也因此正在被調查,這件事的訊息在本地已被封鎖。“具體是哪個處長也不太好說了,總之此人還是有點料的,把他情婦的日記發上來,叫大家看看當官的都是怎么尋歡作樂的。”不過,此帖卻同時把一位廣州市處級幹部的照片和他寫過的一本書的封面放在網上,一切皆指向了廣州市政府一位Y處長。
“情婦日記”全文近兩萬字,情感糾葛的前因後果敘述清楚,情節生動,並有大量性過程描寫,還包括該處長大量的活動細節。
意外懷孕致兩人產生裂痕
從日記的記述順序來看,這個“情婦”畢業於2007年,是Y處長的老鄉,因為父母托人找了這層老鄉關係找工作,才認識了Y處長。日記中稱,她在第一次來廣州面試時,還怯生生地叫Y處長“叔叔”時,即被Y處長占有。最終,她在廣州找到一份令人羨慕的好工作。此後,雖然剛開始並不願意,對比自己年長許多的Y處長沒有感情,但面對Y處長的邀約,她還是一再跟隨他去開房。
據“情婦日記”描述,隨著時間流逝,她還是對Y處長產生了依戀之情。Y處也對她講了不少心裡話,包括以前曾有過的婚外情細節,Y處曾把她帶到他的婚床上發生關係,一時間“感情急劇升溫”。轉折發生在2009年,她意外懷孕。他顧及政治前途和已有的家庭,要她流產,這個過程日記中描述得相當痛苦。流產手術後,兩人之間也開始產生裂痕。
網帖並沒有透露他們為何反目成仇,但記者在網上搜尋到某社區的相關帖子的網頁快照稱,流產後沒過幾天,她打的一個電話突然被他老婆接了,並挨了罵,大抵是罵這女人為了就業主動找其丈夫進行骯髒交易。於是這名情婦受不住,為了澄清自己是被動,原原本本和盤托出他們的來往事實。氣頭上,禍從口出。不久,Y處長與她打架、吵架,錢的事情也談不攏,及至恩斷義絕,她去政府投訴他,乃至發表日記。
動用公款請情婦吃燕窩
由於日記直指廣州市政府某處負責人,其中也提到不少這位政府官員的工作履歷和日程安排上的細節。如“Y在鹿鳴酒家請情婦吃飯,兩個花膠兩份燕窩就消費上千。吃飯就瀟灑簽單。”情婦還有這位處長陪領導到各地出差、調研的敘述,到高校講學作報告的描寫等。
進展
記者20日晚費了一些周折找到帖子中提到的Y處長。該處長表示,不久前天涯社區曾有這樣的帖子,但是他跟天涯交涉後帖子被刪了,沒想到現在又冒出來。他表示,他不久前已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公安局已展開調查。
Y處長稱,網帖說的是假的。至於日記中為何會有如此之多關於他公務活動的描寫,而且似乎不假,他稱,這是因為他的公開活動不少人都是知道的,或者不難在網上查到的。據傳有個女的曾就此“鬧過”他,記者就此求證時,Y處長否認,稱可能這個女的是因為工作上的原因。

當事人回應

純屬虛構誹謗 已向警方報案
昨晚11時30分,記者撥通了廣州市政府這位Y處長的手機,其妻子接通了記者的電話,其稱Y不方便自己代為接聽,請記者稍後再打由其本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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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後,記者再度撥通電話與Y處長直接進行通話,記者剛自我介紹,Y處長便率先向記者明確幾點,“我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網上這個東西通篇都是虛構的,都是對我人身的誹謗。”至於爆料網文中有泄露爆料人的幾個身份特徵,如系老鄉、留校任教、外語專業等,記者就此詢問Y處長是否其身邊有與此相印證的人物,Y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是誰,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一切情況已向公安交代,待由公安去查辦此案。言談中,Y處長對爆料人的行為非常憤慨,表示既然已經報案,一旦查明肯定要追究他的責任。

法律專家

不屬實:或構成誹謗 屬實:侵犯他人隱私
昨晚,記者就此採訪了廣東金本色律師事務所張賢麼律師,張律師表示,政府官員婚外情是違反黨紀政紀的,請情婦吃飯以政府名義簽單,倘若屬實也是違反財經紀律的。但同時,一旦查明爆料為虛構的話,那么情節嚴重的話可追究爆料人的誹謗罪,因為其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這些都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但該罪系“不告不理”,要受害人主動起訴方可。
另外,即便最終查明網文爆料屬實,爆料人也侵犯了他人隱私,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等,應負民事責任。

遭到調查

近日來廣州政府各部門間流傳出某處長“情婦日記”。“情婦日記”記錄了與某處長間的情感糾葛和性醜聞。而該處長也因此正在被調查,這件事的訊息在本地已被封鎖。“具體是哪個處長也不太好說了,總之此人還是有點料的,把他情婦的日記發上來,叫大家看看當官的都是怎么尋歡作樂的。”不過,此帖卻同時把一位廣州市處級幹部的照片和他寫過的一本書的封面放在網上,一切皆指向了廣州市政府一位姚處長。

網路評價

近日,有網帖爆出廣州某處長與情婦之間情感糾葛和性醜聞的日記。網貼中涉及的官員稱內容純屬虛構,他已向公安局報案,將追究發帖者責任。
若日記內容純屬虛構,那么,發帖者肯定是構成誹謗了。但爆料若屬實,算不算“侵犯他人隱私”,如某律師所稱的“應負民事責任”呢?
公民隱私權利,屬於法律範疇的定義,律師從職業角度上依法說法,或許是有道理的;然而,以現代政治倫理的角度看,官員隱私權不同於普通公民的隱私權。政府官員因其執掌公權,因此屬於社會監督的對象;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政府官員進行的監督,很多時候將無法避免涉及官員隱私問題。那么,社會公共利益高於官員私權利的語境下,官員必須讓渡一些私權利而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就是所謂的“公職人員私權利有限原則”,它是現代政治倫理理念所奉行的通行原則。
官員“包二奶”,納稅人有權知道官員有沒有利用公款支付“包養費”,為“二奶”謀取好處沒有。再者,個人道德倫理方面的問題,制度上所奉行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普通公民私生活越界屬於個人道德問題,而對於官員來說,其個人道德上的瑕疵和污點必然對其仕途產生影響。因此,社會對官員私生活的監督,也就不存在“侵犯他人隱私”一說。
如果上述道理是成立的,那么,曝光“處長包二奶”或“情婦日記”,屬實的話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特別是,處長利用職務之便為其情婦謀取利益果真存在的話,公民就正當的監督權利——拿我們的血汗錢玩兒女人,還不許曝光他,天下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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