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奸自殺案

悔奸自殺案,發生於191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悔奸自殺案
  • 發生時間:1919年
  • 發生地點:安徽鳳陽縣
  • 涉及人物:甲、乙、丙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9年。安徽鳳陽縣某甲的妻子乙,與丙通姦半年,甲不知情。後甲見妻與丙過甚密,便起疑心。乙怕事情敗露,有傷臉面,遂拒絕與丙繼續通情。可是丙貪戀前情,在乙多次抗拒下,因怒起持刀戳傷乙肩和甲的大腿等處。乙怕事情外露,被人恥笑,即在被丙戳傷半日後自縊身死。鳳陽縣地方審判廳認為,若科丙以刑律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罪刑,似有未洽。乙的死雖不是丙所殺,但卻是因丙的傷害致乙懷羞輕生。其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的存在?如果沒有因果關係,是否科丙以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及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項的俱發罪,還是適用其他法條呢?對於上述問題,大理院做了詳細的解答,其回答的要旨如下:甲的妻子乙曾與丙通姦,如確已悔過,決與丙斷絕情緣,而丙還用強暴脅迫的手段圖奸,因乙不從,又用刀傷乙肩和甲的大腿等處,則是屬強姦未遂。其傷害如果輕微,應構成刑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一十三第三款的罪刑。若傷至廢疾、篤疾,應構成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或第二款的罪名。其後乙羞忿自殺,果是因丙有強姦未遂行為所致,丙又構成第二百八十七年第二項的罪刑,應結合上述情形,分別傷害程度,依刑律第二十六條從一重處斷。如乙並無拒絕續奸的憑據,是因別故被丙戳傷,則丙僅犯和姦、傷害二罪,應視奸罪曾否經甲合法告訴。傷害罪是否因奸釀成,分別情形,依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第七條論罪,乙的自殺,丙尚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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