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瑤族自治縣瑤醫藥發展條例》是為了繼承和弘揚瑤醫藥,保障和促進瑤醫藥事業發展,讓更多醫療健康產品公平惠及各族民眾,夯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社會基礎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恭城瑤族自治縣瑤醫藥發展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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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瑤族自治縣瑤醫藥發展條例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瑤醫藥,保障和促進瑤醫藥事業發展,讓更多醫療健康產品公平惠及各族民眾,夯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社會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瑤醫藥事業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瑤醫藥是瑤族人民在長期的醫療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反映瑤族人民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以及技術方法的醫藥體系,是中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一)瑤醫藥理論知識以及傳統文化;(二)瑤醫單方、驗方、經方、秘方、文獻等;(三)瑤醫藥熏浴、熨類療法、刮推療法、針刺療法、針灸療法等瑤醫技法及其用具;(四)瑤藥材自然資源;(五)瑤藥材種植繁殖技術,瑤藥材採集、加工、炮製等技藝;(六)其他經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瑤醫藥。第四條 發展瑤醫藥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普遍規律,併兼顧瑤醫藥發展的特點,堅持繼承與創新、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發揮瑤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瑤醫藥理論、技術、產業和人才的發展。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瑤醫藥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瑤醫藥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瑤醫藥服務資源,統籌推進瑤醫藥事業發展。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瑤醫藥發展專項經費,用於扶持發展瑤醫藥醫療、教學、科研和開發等瑤醫藥事業。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扣減、截留、挪用。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各種形式資助瑤醫藥事業的發展。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瑤醫藥管理工作,對瑤醫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開展瑤醫藥資源的分級分類管理,定期對從事瑤醫藥活動的人員進行普查、登記。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瑤醫藥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配合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瑤醫藥發展工作。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瑤醫醫療服務體系。政府舉辦的綜合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瑤醫特色專科,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療機構、鄉鎮衛生服務機構、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瑤醫館(診室)。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瑤醫藥專家委員會,其成員由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推薦,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瑤醫藥專家委員會配合相關主管部門開展下列工作:(一)瑤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評審、鑑定;(二)瑤醫醫療技術的鑑定;(三)瑤醫藥傳承人遴選、名瑤醫和瑤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推薦和評審;(四)瑤醫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五)瑤醫藥教材編寫、考試出題、評卷;(六)瑤藥的認定,瑤藥標準、瑤藥材種植養殖技術規範、瑤醫醫療技術規範的擬定;(七)瑤醫(專長)醫師、鄉村醫生考核;(八)其他瑤醫藥相關活動的評審、評估或者鑑定。瑤醫藥專家委員會設立的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高層次、複合型瑤醫藥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隊伍建設,培養既具有中醫藥基礎、又具有瑤醫藥特長,並取得中醫醫師或者中醫藥師資格的瑤醫藥學術繼承人和帶頭人。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瑤醫藥從業人才培養,定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高等中醫院校畢業生依法從事瑤醫藥工作;鼓勵和支持具有豐富臨床經驗的中醫醫師、瑤醫藥人員和瑤醫藥傳承人到農村依法開展醫療、預防、保健服務。第十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瑤醫或者有多年瑤醫醫療實踐經歷,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兩名以上中醫醫師或者瑤醫醫師推薦,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設立的考核專場,組織中醫藥和瑤醫藥專家以及在公立醫療機構從事瑤醫藥執業的醫師組成考核組,進行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取得瑤醫(專長)醫師資格。第十一條 取得瑤醫(專長)醫師資格的人員按照考核合格的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按照核准的執業地點、診療類別和服務範圍,以個人執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瑤醫醫療活動。舉辦個人瑤醫診所,應當依法向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上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可以對未取得瑤醫(專長)醫師資格的瑤醫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的瑤醫從業人員,組織開展以瑤醫理論、臨床效果和操作技能為主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按照有關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後,從事瑤醫執業活動。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瑤醫醫療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推進瑤醫診療項目、瑤藥飲片、瑤藥成藥和醫療機構瑤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第十四條 自治縣實行名瑤醫認定製度。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瑤醫醫療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遴選醫德高尚、醫術精湛、民眾認可的瑤醫醫師,經瑤醫藥專家委員會評審,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認定為“恭城瑤族自治縣名瑤醫”。名瑤醫評選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 自治縣實行瑤醫藥傳承人制度。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遴選瑤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制定瑤醫藥傳承標準,建立和完善瑤醫藥師承教育制度,支持自治縣名瑤醫、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瑤醫醫師以及瑤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傳授瑤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傳承有獨特療效的瑤醫診療技術,定期開展瑤醫藥學術交流。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歷史、科學價值的瑤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鼓勵和支持瑤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瑤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推進瑤醫藥常識、瑤醫藥文化納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每年端午節(農曆五月初五)為自治縣瑤醫藥文化宣傳日。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在瑤醫藥特色基礎上,集聚優秀民族民間特色醫療資源,建設集民族醫療、健康服務、康復療養等為一體的實體型民族醫養健康服務基地,推動民族醫藥與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瑤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等組織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依法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舉辦瑤醫藥學術研討會和瑤醫藥產品交易會,推進瑤醫藥的地區交流和國際傳播。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捐獻有醫療價值的瑤醫藥文獻、單方、驗方、經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瑤醫診療技術,經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瑤醫藥專家委員會進行價值認定,給予適當獎勵。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和研發機構以瑤醫藥理論為基礎,研發瑤藥新製劑,鼓勵對民間習慣使用的安全有效的瑤藥單方、驗方、經方、秘方進行收集、整理和挖掘,並不斷研究完善、開發利用和推廣。醫療機構套用傳統工藝配製的瑤藥製劑品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治縣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的瑤藥製劑品種配製、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瑤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對開展瑤醫藥理論研究、資源調查、瑤藥研發、瑤藥材引種馴化、瑤藥材種植養殖技術研究以及重大、疑難疾病研究的組織和個人,在項目申報和資金支持方面予以傾斜。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研發機構和瑤藥生產企業加強瑤醫藥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利用臨床療效顯著、安全的瑤藥單方、驗方、經方、秘方開發瑤藥新品種,創立自主品牌。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研究開發新瑤藥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瑤藥材自然資源保護,建立和完善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科學確定瑤藥材自然資源保護範圍、品種和採挖時間等,並向社會公布。禁止對瀕臨滅絕和重點保護範圍的野生瑤藥材品種亂采、濫挖、亂捕、濫獵。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瑤藥材種植養殖產業規劃,支持建立道地瑤藥材種植養殖示範基地,扶持瑤藥材生產基地建設,推動瑤藥材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種植養殖。瑤藥材種植養殖應當嚴格管理農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考核取得瑤醫(專長)醫師資格,未經執業註冊從事瑤醫醫療活動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瑤醫(專長)醫師超出核准的執業地點、診療類別和服務範圍開展瑤醫醫療活動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其瑤醫(專長)醫師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辦個人瑤醫診所未依法備案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個人瑤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瑤醫藥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套用傳統工藝配製瑤藥製劑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製瑤藥製劑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配製瑤藥製劑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瑤醫藥相關活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亂采、濫挖、亂捕、濫獵野生瑤藥材資源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非法採獵的瑤藥材,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瑤醫藥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