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指南(試行)

第一條為保證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適用於本局她宙察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第三條本指南所規定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局屬各行政執法機構對本機構的執法依據、職責範圍、工作流程以及監督途徑等,採用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本指南所規定的應予公示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公開公示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情況;
(二)行政執法法律依據;
(棕墊虹三)行政執法許可權及程式;
(四)處罰決定;
(五)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驗鍵慨利和法律救濟的種類方式;
(六)監督舉報方式;
(七)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公開公示的方式
(一)在恩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公示;
(二)通過單位在明顯位置設定的宣傳欄公開;
(三)通過直接告知行政相對人或送達執法文書形式公開。
第七條行政執法公示事項的臘捉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第八條行政相對人對本制度規定的所有公示內容都可以進行查閱、複印或下載。有關機墊霸微贈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查閱儘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按照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執行公務時,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其他合法證件的;
(設駝立重二)執行公務時,未向行政相對人說明行政執法的內容、行政執法依據及有關理由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要求公開且應當公開的事項拒不公開的;
(四)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權利和義務未求良戲及時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公示的行為。
第十條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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