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5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
- 類型:條例
- 批准時間:1995年9月26日
- 批准機構: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了提高民族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教育,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三條 凡年滿七周歲的兒童、少年,必須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方,應接收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入學。
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及家庭,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鼓勵社會各界為普及義務教育依法辦學。
第六條 自治州實施義務教育分為兩個階段:1998年普及初等教育;2005年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設施;按編制標準配備的教師;按標準配置的教學設備;其他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實行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下,以縣(市)管理為主,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同時,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作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加強對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
(二)制定義務教育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合理設定學校,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增加教育投入,使學校具備國家規定的辦學條件;
(四)加強教師和教育幹部隊伍的建設,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義務教育任期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作為考核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六)建立定期向上級政府和同級人大報告義務教育實施情況的制度。
第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本級政府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工作;
(二)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管理教育教學;
(三)根據本地實際和本級政府規劃,確定學校規模和辦學形式;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教育經費;
(五)管理、培養、培訓學校校長、教師和其他教育行政幹部;
(六)組織教育教學研究,開展教育教學改革。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對下級人民政府、下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讀的學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實行校長負責制,進行民主管理;
(三)以教學為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的課程計畫進行教學;
(四)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加強學校管理,形成良好校風;
(五)推廣使用國語和規範文字;
(六)開展勤工儉學、發展校辦產業;
(七)按規定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防止學生流失。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忠誠教育事業,提高思想、業務素質,為人師表,愛護學生,教書育人。
第十四條 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徵收教育費附加、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種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的體制。
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平均公用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長。
貧困縣(市)教育事業費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應當高於35%。各級人民政府的機動財力,應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州、縣(市)每年從財政收入增長部分中拿出不低於5%的資金,設立義務教育專款。
第十六條 農村教育費附加、城鎮教育費附加和特種消費稅附加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支援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老區教育扶持專款、民族教育專款、民族地區補助費,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發展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提倡和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捐資助學和集資辦學。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義務工,用於學校建設。
第十九條 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的收入,除用於擴大再生產外,應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對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校辦產業實行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學校除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費。
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應當減免雜費。減免的金額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一條 教育經費實行預算單列,由教育部門提出年度計畫,財政部門審核,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財政、審計、監察、計畫、物價、教育主管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對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實施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辦教師工資由縣(市)統一管理,財政全額預算,不留缺口。
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民辦教師的待遇。
保證教師工資優先發放。
第二十四條 對執行本條例,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按期實現義務教育規劃,達到任期目標的各級人民政府(含派出機構);
(二)實施義務教育成績顯著的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
(三)支持義務教育,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義務教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校長、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五條 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晉級、授予榮譽稱號。
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特殊津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如期實現義務教育目標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教學質量明顯下降的;
(三)由於管理鬆弛,造成學校混亂,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師生傷亡的;
(五)貪污、侵占、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六)體罰學生的;
(七)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義務教育工作的;
(八)擾亂學校秩序,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九)侵占或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其他設備、設施的;
(十)利用黃色書刊和電影、音像製品等毒害中小學生的;
(十一)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對其父母或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強制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時間
19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