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基礎賠償條款

恢復基礎賠償條款(價值)是我國涉外財產保險一種附加條款。本條款只適用於建築物和機械,不適用商品、物資和原材料。在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後被保險人自己將受損財產予以恢復重建的一切費用都由保險公司支付。

其中包括部分通貨膨脹和自然增值的因素。而且恢復費用往往大於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市價。如果每一項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該項財產遭受全損時的恢復費用,則按下列比例分攤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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