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懼的規則:超越預防原則

《恐懼的規則:超越預防原則》是2011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凱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

基本介紹

  • 書名:恐懼的規則:超越預防原則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頁數:231頁
  • 開本:16
  • 定價:34.00
  • 作者:凱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
  • 出版日期:2011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1181515
  •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 翻譯: 張延祥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恐懼的規則:超越預防原則》:憲政經典。
工業化進程在為人類社會帶來福利的同時,也引發了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新的問題。對危險的擔憂改變了人們的行為方式,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並帶來巨大的社會成本。《恐懼的規則:超越預防原則》是由劍橋大學設立的具有國際聲望的著名學者參與的“社會與政治科學雙年度系列講座——約翰·羅伯特·希利講座”之一,桑斯坦教授在《恐懼的規則:超越預防原則》中分析了恐懼與法律的關係,其中的一些學術觀點如自由主義家長式作風理論,視角獨特,具有啟發性。 《恐懼的規則:超越預防原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批評預防原則,分析恐懼的形成機制;第二部分探討恐懼的控制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 桑斯坦教授認為,預防作為環境、安全與健康立法的原則,在國際組織的法律檔案和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得到確認。但是,這一原則是癱瘓性的。風險存在於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不可能預防全部的風險。預防原則應當進行重構,代之以災難預防原則,即對重大危險進行預防,並在政策和法律制定過程中注意相關法律措施的成本。恐懼與法律的關係這一課題具有全新的意義,桑斯坦教授運用心理學和經濟行為學理論研究恐懼心理的形成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書中的跨學科研究方法,將為國內法學研究提供有益的啟示。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凱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 譯者:王愛民 注釋 解說詞:張延祥

凱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和政治學系卡爾·N.盧埃林法理學傑出貢獻教授。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理學教授:曾任哥倫比亞大學薩繆爾·盧賓訪問教授、哈佛大學訪問教授、美國法學院協會行政法分會會長、數位化電視台公共服務義務總統顧問委員會成員。
王愛民,男,江蘇東台人,1965年生,2000年獲得法理學博士學位。2008年於澳大利亞迪肯大學法學院從事研究工作。現為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立法學、比較法。參與或主持多項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主要論文有:《美、德立法監督制度比較》、《美國風險立法述評》、《論立法牴觸》等。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 問題
第一章 預防與癱瘓
第二章 預防原則的背後
第三章 最糟情形構想
第四章 野火一般的恐懼

第二部分 解決
第五章 預防原則之重構與恐懼控制
第六章 成本與效益
第七章 民主、權利與分配
第八章 自由主義家長式作風
第九章 恐懼與自由
結束語 恐懼與愚昧
索引

文摘

例如,再假設,日曬致癌的危險不是微不足道的,風險減少的成本包括使用遮光劑,或者在每天的某一個時段避免日曬。安全邊際難以論爭。或者假設在機場,恐怖主義襲擊的風險不能忽視,減少風險的成本包括,9/11襲擊後在美國成為標準的安全措施。根據合理的假設,這些成本值得承擔,儘管它們並不很小。比較美國發起的將薩達姆·候賽因從伊拉克清除的戰爭,理性的人們可能根據“安全邊際”理由,為這場戰爭辯護。如果我們只關注,在薩達姆殘暴統治的延續下,伊拉克人民所承擔的危險,在人員生命和金錢上的高昂成本,可能是值得的。但是,一些理性的人擔心,戰爭本身可能增加恐怖主義的危險,首先助長反美情緒,從而使之更容易招募恐怖主義者,鼓勵他們從事謀殺行為。當風險到處存在時,“安全邊際”的思想本身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無論如何,真正的問題並不是是否存在安全邊際,而是安全邊際應當有多大,這一邊際適用於何種風險。對於與恐怖主義相關的風險,大的安全邊際要求在美國禁止空中旅行,這一禁令的成本顯然太高了(而且它本身也會引發多種危險)。對於與空氣污染和全球變暖的風險來說,如果安全邊際定得夠高,它可能要求禁止燃燒煤炭的發電廠,但這一禁令太過於昂貴。對於個人與社會來說,安全邊際的選擇,應當仔細地注意所產生的成本和風險。預防解析
我們應當能夠看到,適用預防原則處理特定風險,應當從四個重要方面來描述:(1)引發管制反應的不確定性的程度;(2)所估計的支持這一反應的損害的大小;(3)適用這一原則時所選擇的工具(包括信息披露要求、技術標準或禁令等工具);(4)在面臨懷疑時安全邊際的適用.

序言

這是一本關於恐懼、民主、理性與法律的著作。人們有時在不應當恐懼時感到害怕,而在應當恐懼時無畏。在民主國家,法律對人民的恐懼做出反應,結果,法律被引入令人遺憾甚至是危險的方向。這一問題貫穿於無數獨立存在的領域,包括全球變暖、基因工程、核電站、生物多樣性、殺蟲劑、輸血、食品安全、克隆技術、有毒化學品、犯罪,甚至是恐怖主義以及與之作戰的努力。協商與理論民主政府應當如何對公眾的恐懼做出回應?恐懼與法律和政策之間存在什麼關係?在筆者看來,如果我們記住兩個觀點,這些問題可以得到最好的研究。第一是運行良好的政府嚮往協商性民主。它們對公眾負責,定期舉行選舉,要求政府官員密切注意公眾意願。在這個意義上,對公眾負責是不可避免和可取的,但這種回應為反思和說明理由的協商性義務所補充。如果公眾害怕微小的風險,協商式民主並不做出反應,減少該風險。它使用自身的機制驅除公眾的恐懼,即通過假設,不需要根據。因此,協商式民主避免了民粹主義體制在毫無根據時成為公眾恐懼的獵物的傾向。它們採用保護機制抑制公眾恐慌。
如果公眾對於實際上嚴重的風險並不擔憂,同樣的安全機制開始發揮作用。在存在此類情況時,協商式民主採取行動,不論公眾是否要求。在這些方面,運行良好的民主高度重視科學和專家意見。它排除簡單的民粹主義。當然,科學可能是不確定的,專家可能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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