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公眾罪,是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項恐嚇公眾,危害公安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公眾。所謂公眾,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2)本罪的行為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的行為。(3)本罪的恐嚇行為必須有致生危害於公安的結果。(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妨害公安秩序的故意而實施本罪的恐嚇行為,才構成本罪。過朱者不構成本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恐嚇公眾罪
- 含義: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項恐嚇公眾,危害公安的行為
恐嚇公眾罪,是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項恐嚇公眾,危害公安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公眾。所謂公眾,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2)本罪的行為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的行為。(3)本罪的恐嚇行為必須有致生危害於公安的結果。(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妨害公安秩序的故意而實施本罪的恐嚇行為,才構成本罪。過朱者不構成本罪。
恐嚇公眾罪,是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項恐嚇公眾,危害公安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公眾。所謂公眾,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2)本罪的行為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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