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恆安標準附加團體住院收入保障保險
- 地區:恆安
- 對象:標準附加團體住院收入
- 類型:保障保險
詳細條款:
恆安標準附加團體住院收入保障保險條款1.您與我們訂立本附加險契約時需要了解的內容
恆安標準附加團體住院收入保障保險條款1.您與我們訂立本附加險契約時需要了解的內容
1.1附加險契約的種類和構成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本附加保險契約是恆安標準附加團體住院收入保障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契約),只有當您投保我們規定的主險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時才可以選擇投保本附加險契約。本附加險契約由您投保的本保險單中主險契約的條款及本附加險契約條款、投保申請書、被保險人明細表,以及與本附加險契約有關的其他檔案、協定共同構成。主險契約條款及條款的解釋也適用於本附加險契約,本附加險契約條款與主險契約條款或條款的解釋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險契約條款為準。
1.2投保條件(1)被保險人凡投保時年齡在16周歲至60周歲之間、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均可以作為本附加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投保時年齡在法定結婚年齡以上至60周歲之間、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險人的配偶,經我們審核同意,也可以作為本附加險契約項下的附屬被保險人。本附加險契約中,除對附屬被保險人有特別規定之外,“被保險人”包括附屬被保險人。(2)投保人經您團體內的符合以上投保條件的在職人員的同意,您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本附加險契約項下保險。投保時,您必須為您75%以上的在職人員投保本附加險契約項下保險,且您所投保的符合以上投保條件的在職人員不得低於20人。
1.3猶豫期本附加險契約生效後,自您書面簽收本保險單回執的次日零時起,您享有10天的猶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間閱讀本附加險契約。如果您認為本附加險契約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該10天猶豫期內要求解除本附加險契約。您只需填寫解除契約申請表並加蓋您的單位公章,並連同本保險單原件、保險費交費憑證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與解除契約有關的材料一起於該猶豫期內送達給我們。我們將無息退還您已交的全部保險費。
2.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契約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險期間及續保與主險契約的規定一致。
2.2保險金額我們與您約定的按每日住院收入保障金計算的單個被保險人的住院收入保障金是我們承擔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每日住院收入保障金由您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單中載明。
2.3我們提供的保障(1)在本附加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續保,則在其續保契約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險,若被保險人自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次日零時起因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次日零時起滿30日後(若續保,則續保契約項下沒有該30天的限制)因疾病而在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對於其在本附加險契約保險期間內發生的該住院治療,我們給付住院收入保障金;2HASL司字075號附屬檔案:32.2住院收入保障金=計算天數(即每次住院實際天數-3天)×由您與我們約定並在本保險單或批單中載明的每日住院收入保障金(2)我們承擔保險責任的限制條件:??被保險人每次住院,其住院收入保障金的計算天數以90天為限。??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的,若第一次出院日期與第二次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30日,我們視為一次住院。??同一個被保險人數次住院的,我們對該被保險人數次住院予以給付住院收入保障金的累計計算天數以180天為限,若本附加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續保,則在其續保契約保險期間內)我們對某個被保險人應予以給付住院收入保障金的累計計算天數達到180天,則本附加險契約(如續保,則該續保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終止。??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險,若被保險人自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次日零時起30日內(含第30日)因疾病而在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或因此疾病引起併發症,則即便該住院治療或併發症延續至前述30日後,其均不在我們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內。
2.4我們不承擔的責任本附加險契約在保險有效期內,因下列任何情況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我們不承擔住院收入保障金的給付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二、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狀、體徵、生理缺陷及殘疾情況(已向我們告知且我們已同意承保的除外);三、被保險人未經我們同意轉至非我們指定的醫院的住院治療;四、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從事非法活動、拒捕;五、被保險人鬥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七、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八、被保險人進行潛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傘、攀岩、探險、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賽馬、賽車運動或特技活動或表演等高風險活動;九、被保險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十、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十一、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妊娠(含宮外孕)、分娩(含刨腹產)、計畫生育或絕育手術;十二、被保險人的一般牙齒治療、鑲補或安裝假齒、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屬品,矯形和整容手術;十三、被保險人的一般健康檢查、療養、康復或特別護理、特需病房;十四、被保險人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十五、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十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十七、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無論上述何種情況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附加險契約(如續保,則該續保契約)對該被保險人均終止效力,我們將按主險契約中關於您減少被保險人所規定的相應方法予以處理,在扣除相應減員手續費後,3HASL司字075號附屬檔案:32.2向您退還您在本附加險契約項下(如續保,則在該續保契約項下)已為該被保險人交付的保險費中剩餘的未滿期保險費。
2.5住院收入保障金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住院收入保障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我們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2.6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1)住院收入保障金的申請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並向我們提交加蓋您的單位公章的理賠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交下列證明、材料:①②③④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原件;住院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原件;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原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材料。(2)理賠申請期限被保險人應在出院後的90天內,向我們申請理賠。否則,如果因為被保險人申請延遲而使我們增加查勘、調查等費用,這些費用將由您或被保險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3.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內容
3.1保險費的交付您須為本附加險契約項下的所有被保險人和附屬被保險人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本附加險契約項下保險費按照您和我們約定的每日住院收入保障金和保險費費率標準確定。保險費費率標準詳見費率表。續保時,我們有權對續保申請進行審核,並保留調整保險費費率的權利。
3.2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1)保險責任的開始在您完全填寫投保申請書、交付保險費、且我們同意承保的情況下,本附加險契約於您與我們約定並在本保險單中載明的生效日開始生效,我們在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的保險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2)保險責任的終止我們承擔的保險責任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自動終止:①②③④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離職,本附加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及其附屬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所依附的主險契約終止;本附加險契約對部分被保險人終止效力或終止我們保險責任的情況出現時,則對該部分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⑤本附加險契約列明的其他保險契約或保險責任終止的情形;3.3被保險人的變動4HASL司字075號附屬檔案:32.2與主險契約的規定一致。
3.4保險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我們,否則,如果因為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延遲而使我們增加查勘、調查等費用,這些費用將由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4、條款的解釋【您】是指投保人,即購買本附加保險契約項下保險的團體。【我們】是指恆安標準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被保險人】是指受本附加險契約保障的人。【保險費】是指您為購買本附加險契約項下保險而支付的金額。【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遭受外來的、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被保險人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等原因,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所住病房為醫院正式病房並須辦理住、出院手續,但不包括入住門診或急診觀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包含家庭病床)或掛床病房。【受益人】是指本附加險契約中約定的有權申請領取保險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