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性販賣與性交易的區別,常見類型,兒童色情旅遊,家庭未成年人性販賣,強迫賣淫,現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檔案,《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性綱要》,《中國小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國小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相關國際檔案,早期國際公約,國際人權法律體系,全面性教育中相關教學內容,學習目標,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的教育,國小性教育中有關的內容,國中性教育中有關的內容,相關研究,人們對性販賣的看法,解決措施,典型案例(王佳佳等強迫他人賣淫案),
定義 性販賣又稱性販運,指的是以性剝削為意圖進行販賣人口,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禁止的犯罪行為。受害者被迫因為某種方式而依賴販賣者,然後向顧客提供性服務4。在國際與美國政府政策、法律和倡導框架中,對性販賣的定義一直存在爭議。美國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TVPA)將“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定義為“一種通過使用武力、欺詐、脅迫等方式,強迫或誘導他人進行商業性行為,從而獲得某個人的服務利潤的非法販賣。”TVPA還將“性販賣”定義為“為了商業性行為而招募、窩藏、運輸、提供或獲取一個人。”
性販賣與性交易的區別 性販賣是一種以進行商業性行為為目的獲取利潤的人口販賣,販賣者通過脅迫、武力等方式使受害者成為性服務的工具,剝奪其人身權與生命權的犯罪行為2。
很多人會把性販賣和性交易混淆,但實際上二者是兩種不同的商業活動。
性交易(Transactionalsexual activity)是指通過參與性行為來換取酬勞的過程,也被稱作性服務。提供性服務的行業稱為賣淫,從事這一行業的人屬於性工作者的一種。
性交易與性販賣也有一些共同點。從定義上來說,二者都是通過商業性行為以獲取利潤的商業活動26。從過程中來說,二者都會滋生犯罪行為。在性交易的過程中會衍生黑道介入、暴力、人口販賣等犯罪行為,性販賣正是人口販賣的衍生,本身便屬於犯罪行為1。
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法律界定和本質等方面:
(1)法律界定上來看,性交易作為一種性服務,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賣淫,有著多種形式,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對其有著不同的法律規定,有的將其視作違法犯罪,受到相關法律約束,比如中國19;有的則將其定為合法職業,比如荷蘭。而性販賣作為一種人口販賣,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和自由權,是一種國際公認的犯罪行為,並且這種販賣通常是以國際犯罪的形式出現18。
(2)從交易物品上來看,性交易中是將性作為交易的商品6,而在性販賣中是以人作為商品。學界關於性交易合法化一直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性交易合法化會促使犯罪行為更加猖狂,從而加劇人口販賣。
(3)從性質上來看,性交易與尊重他人的觀念並不衝突,是建立在雙方同意、自主平等基礎上的商業活動。而性販賣是強迫他人的一種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二者的性質是不同的。
常見類型 兒童色情旅遊 兒童色情旅遊(Children Sex Tourism)是指目的在於參與商業性的兒童性侵犯的國外旅遊,是上億美元全球性性旅遊工業的一部分,是廣義的兒童商業性剝削的一種形式。兒童色情旅遊促進兒童性虐待的發生,在全球導致約二百萬兒童受害。在兒童色情旅遊中被濫用的兒童一般是被引誘或者綁架從而淪為性奴隸的。
據美國政府的報告,兒童色情旅遊對受侵害的兒童造成身心摧殘,其中包括“感染疾病(包括愛滋病)、因成人強迫或引誘致使兒童濫用毒品、造成少年懷孕、營養不良、在社會上被排斥,甚至死亡”。
大多數參與兒童色情旅遊的人是戀童者,且受害的兒童大多在12歲以下。戀童者通常使用網際網路計畫他們的旅途、尋找和交換兒童色情旅遊的信息以及哪裡能夠找到最容易受害的兒童(一般在低收入地區)。兒童色情旅遊與貧困息息相關。比如在拉丁美洲和東南亞街邊流浪兒童通常把賣淫作為他們最後的生機。此外貧困的兒童也容易成為人販子的目標。泰國、高棉、印度、巴西和墨西哥被認定為兒童性剝削的主要熱點地區。許多國家設立了法律,允許其他國家懲罰在國外侵害兒童的本國公民。但是這些法律往往只能嚇唬偶爾出於衝動侵害兒童的人,專門想要侵害兒童的戀童者往往依然會冒險旅遊侵害兒童。
家庭未成年人性販賣 美國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VPA)將家庭未成年人性販賣(Domestic Minor Sex Trafficking)定義為“通過招募、窩藏、運輸、提供或獲取一個18歲以下的人進行商業性行為”。人口販賣的討論常常轉向強迫賣淫的話題,在美國出生的未成年少女會被人販子、皮條客強迫賣淫。很多執法人員表示,越來越多在美國出生的未成年人成為性販賣受害者。無論是離家出走者、被拋棄者、國內被販賣的未成年人,還是商業性剝削的受害者,受害者一般很年輕(從10歲到17歲不等),並且低齡化趨勢不斷加劇。一些執法部門的受訪者進一步表示,未成年人在進入性販賣時完全沒有選擇。很多非政府組織以及一線警察表示,未成年人的性販賣絕不是自願的15。
根據研究表明,除被拐賣、離家出走從而成為性販賣的青少年受害者,還有些少女是被偽裝成男朋友的皮條客販賣。那些最終放棄不再試圖逃離家庭未成人性販賣的受害者通常有著被忽視、被虐待的創傷歷史,大多經歷過早期家庭暴力、缺乏家庭關愛、遭受過身體虐待以及遭遇過青少年暴力。
強迫賣淫 強迫賣淫即指俗稱的逼良為娼,是指用強迫手段讓他人成為性工作者,是一種商業性性剝削。大多採取暴力、恐嚇等非法強制手段要求他人賣淫,甚至會有兒童被強迫去賣淫。強迫賣淫不同於性交易的地方在於使用脅迫的手段讓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性服務,而正如1979年成立於美國的開放社會基金組織(Open Society Foundations)所稱:“性工作是經過同意的成人行為,自願買賣性服務並不是對人權的侵犯。”
現狀 聯合國於2019年1月7日發表《世界人口販賣犯罪報告》(World Human TraffickingReport) ,報告指出全世界販賣人口的罪犯在很大程度上逍遙法外,受害者包括男性、女性和兒童,遭到從性侵害到器官摘除等種種罪行。
報告稱,以性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賣最常見,在2016年統計的受害者當中占到了59%。聯合國毒品和犯罪事務辦公室特別指出,在伊拉克,數千名宗教少數派雅茲迪的女孩和女性被“伊斯蘭國”組織擄為性奴。其中一名女性納蒂亞·穆拉德成為2018年諾貝爾和平獎的兩名得主之一,諾貝爾委員會表彰她為受害者所進行的活動。
根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事務辦公室的報告,在全世界破獲的拐賣人口案件中,70%的受害人是女性,23%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以強迫結婚為目的的人口販賣主要涉及東南亞女性。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事務辦公室沒有提供全世界人口販賣受害者的估計總數。2016年查明的人口買賣案件數量將近2.5萬起,比2011年增加了1萬多起,“美洲和亞洲(的增加)更為明顯”。
針對現在全球的性販賣現實,聯合國頒布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政策檔案,並採取了有價值的反人口販運干預措施。但也有人批評說這些努力過分地針對了起訴,而不是採用以受害者為中心的方法來保護被販運者的人權。
立足中國司法案例庫,通過案由檢索,從1997年至2019年涉及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司法案例有1.5萬餘例(其中拐賣婦女、兒童罪1.4萬餘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900多例),數量可觀。近年來,一些境內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以介紹工作、旅遊、婚姻為名,將周邊國家一些婦女拐騙至中國後賣為人妻。不僅嚴重損害了這些婦女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滋生了偷渡、非法婚姻、婚姻詐欺等違法犯罪。中國公安部2019年6月21日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中國等六國聯合打擊拐賣人口行動有關情況。行動期間,共破獲拐賣案件和婚姻詐欺案件760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332名,其中外國籍犯罪嫌疑人262名,解救外籍被拐婦女1130名、兒童17名。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 我國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中涉及到了與性販賣相關的內容。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從公民基本權利的角度進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正)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保護公民相關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從婦女權益的角度進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正)從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進行保護。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在面對性販賣時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性販賣無疑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限制了人身自由,侵犯了人格尊嚴,違背了憲法中對人權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236條規定的是強姦罪,強姦罪最高可判死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最高也可判死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第三十四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五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第三十六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視,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十七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對女性的性販賣無疑侵犯了女性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禁止強迫女性賣淫是被明確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這部法律為保護女性不受性販賣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稚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稚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檔案 性販賣在教育中往往會從“保護身體”“預防侵害”等角度進行呈現。我國各部委發布的相關教育類檔案中,《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2018版)》強調了青少年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國小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從安全形度強調了身體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國小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從法制角度強調了預防侵害教育的必要性,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之一。
《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釋義》 七、掌握正確的生殖與性健康知識,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預防愛滋病等性傳播疾病。
(一)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對性與生殖健康的認知水平,提升保護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責任意識。
(六)過早發生性行為、早孕或人工流產,會對青少年身心造成極大傷害。不安全性行為可帶來愛滋病、梅毒、淋病等性傳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拒絕性騷擾、性誘惑和性暴力。
《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性綱要》 國小1~3年級
模組一:預防和應對社會安全類事故
· 了解社會安全類突發事故的危險和危害;
· 了解並遵守各種公共場所活動的安全常識;
· 認識與陌生人交往中應當注意的安全問題,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
國小4~6年級
模組一:預防和應對社會安全類事故或事件
· 認識社會安全類突發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範圍,不參與影響和危害社會安全的活動;
· 自覺遵守社會生活中人際交往的基本規則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規範;
· 學會應對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 了解應對敲詐、恐嚇、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模組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衛生事故
· 初步了解青春期發育基礎知識,形成明確的性別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國中年級
模組一:預防和應對社會安全類事故或事件
· 增強自律意識,自覺不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逐步養成自覺遵守與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習慣;
· 不參加影響和危害社會安全的活動,形成社會責任意識;
· 理解社會安全的重要意義,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 學會應對敲詐、恐嚇、性侵害等突發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組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衛生事故
· 了解青春期常見問題的預防與處理;形成維護生殖健康的責任感;
· 了解愛滋病的基本常識和預防措施,形成自我保護意識;
· 學習識別毒品的知識和方法,拒絕毒品和菸酒的誘惑;
· 了解和分析影響生命與健康的可能因素。
高中年級
模組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衛生事故
· 基本掌握和簡單運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的相關技能,進行自救、自護。有報告事件的意識和了解報告的途徑和方法;
· 掌握預防愛滋病的基本知識和措施,正確對待愛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 自覺抵制不良生活習慣和行為,具備潔身自好的意識和良好的衛生公德;
· 了解有關禁毒的法律常識,拒絕毒品誘惑;
· 學習健康的異性交往方式,學會用恰當的方法保護自己,預防性侵害。當遭到性騷擾時,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中國小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 小學生法制教育
· 了解社會生活中有規則,法律是社會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強制性的規則。法律規定人們在日常生活和各種特定條件下能夠做什麼、必須做什麼或禁止做什麼;
·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體會法律代表公平正義,維護秩序,保障自由,保護人身、財產等權力不受侵犯;
· 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的權利不可隨意剝奪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內容,了解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知道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受監護權、休息權、隱私權、財產權、繼承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增強權利意識;
·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護方法,知道權利受到侵犯時如何尋求法律保護,了解尋求法律保護的渠道。
國中學生法制教育
· 懂得法律維護社會秩序,能夠協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著重了解與學生生活密切相關的刑事、民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識;
· 了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內容,知道違法和犯罪的含義,認識違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為容易導致違法犯罪,違法犯罪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抵制不良誘惑,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條件下見義勇為,知道揭發檢舉、及時報警、正當防衛等是同犯罪作鬥爭的有效手段;
· 懂得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掌握自我保護和維權的方法,學會採用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普通高中學生法制教育
· 了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我國批准的重要國際公約,特別是國際人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公約、保護人類環境的國際公約等有關知識,樹立全球意識;
· 理解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了解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和義務觀。
《中國小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 水平二(國小3~4年級)
生長發育與青春期保健
· 人的生命周期包括誕生、發育、成熟、衰老、死亡;初步了解兒童青少年身體主要器官的功能,學會保護自己。
水平四(國中階段)
疾病預防
· 判斷安全行為與不安全行為,拒絕不安全行為的技巧;
· 學會如何尋求幫助的途徑和方法。安全應急與避險
· 識別容易發生性侵害的危險因素,保護自己不受性侵害;
· 預防網路成癮。
水平五(高中階段)
安全應急與避險
· 網路交友的危險性。
《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 心理健康
· 正確認識正常的異性交往和性罪錯的區別;
· 增強性問題上的守法觀念。
《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性與生殖健康
· 預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安全應急與避險
· 防範網路安全風險,甄別不科學、不健康信息的技能與方法。
相關國際檔案 早期國際公約 禁止販賣人口的國際法最早出現在20世紀早期,是為應對當時日益猖獗的販賣白人婦女兒童至境外賣淫而誕生。從1904年到1933年,國際社會共締結了四個針對跨國販賣人口的國際公約。有1904年的《禁止販賣白奴國際協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White Slave Traffic) ,有1910年的《禁止販賣白奴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White Slave Traffic) ,1921年的《禁止販賣婦孺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
四份國際公約中提及禁止“為不道德目的”,亦即禁止“為賣淫目的”而將婦女、兒童販至境外29。
因此,早期禁止販賣人口的公約實為禁止性販賣的公約。不過,這四個國際公約雖然禁止“為賣淫目的”跨國販賣婦女、兒童,但卻認為“將婦女留置於妓院內賣淫屬於國內法的管轄範圍”,因之並未將妓院的經營者、管理者等剝削他人賣淫的行為規定為犯罪29。
之後國際聯盟認識到妓院的存在是構成國際和國內販賣人口制度的中心問題,在1937年準備了一份公約草案(“統一公約”),要求締約國為廢除妓院通力合作,起訴和懲治妓院老闆和經營管理者,但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該“統一公約”並未開放簽字。
國際人權法律體系 國際人權憲章
1948年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 、1966年聯合國頒布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Civil andpolitical rights) 等人權憲章雖然並未提及人口販賣、性販賣,但是這些人權憲章無疑是反性販賣的國際法理基礎。
婦女兒童人權公約
1949年聯合國頒布《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贏利使人賣淫公約》(Convention against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the exploitation of prostitution) ,該公約明確禁止兩種犯罪:販賣人口(即性販賣)和剝削他人賣淫。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這兩種罪行,行為人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其行為仍屬有罪。“剝削他人賣淫”是公約第二條的內容:“本公約締約國並同意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應處罰:(a)開設或經營妓院,或知情出資或資助者;(b)知情而以或租賃房舍或其他場所或其一部供人經營淫業者。”
維護女性權利的人權公約有1979年頒布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和2000年頒布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women) 。維護兒童權利的公約有1989年頒布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93年頒布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以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
由於販賣人口的猖獗,2000年通過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Protocol to Prevent,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將《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贏利使人賣淫公約》(Convention against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Prohibition of Prostitution) 規定的兩種犯罪販賣人口的(性販賣)和剝削他人賣淫歸併為販賣人口一種犯罪,拓展了販賣人口的範圍,將“為強迫勞動或服務”“為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等目的而販賣人口也納入進來,使得販賣人口不再局限於性販賣。
全面性教育中相關教學內容 學習目標 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性販賣”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下的第2個主題“人權與性”、核心概念4“暴力與安全保障”下的第2個主題“許可、隱私與身體完整性”和核心概念7“性與性行為”下的第2個主題“性行為與性反應”,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每個人都享有人權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人權(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享有人權,且都應得到尊重(態度);
► 表達對人權的支持(技能)。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了解自己的權利,並知道國家法律和國際協定對於人權的規定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回憶人權的定義及其普遍性(知識);
► 列舉含有普遍性人權和兒童權利的國家法律和國際協定(知識);
► 了解國家法律和國際協定中概述的兒童權利(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知識);
► 珍視人權,並深知人人享有人權(態度);
► 反思自己享有的權利(技能)。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每個人的人權都包括影響其性與生殖健康的權利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影響性與生殖健康的人權(知識);
► 討論影響這些權利的地方或國家法律(知識);
► 識別權利遭到侵犯的情況(知識);
► 認同社會上有一些群體的人權特別容易遭受侵犯(態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包括性與生殖健康相關權利(技能)。
核心概念4:暴力與安全保障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能夠識別兒童虐待,並認識到這是錯誤行為,這一點十分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兒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網路對兒童進行的性剝削(知識);
► 認同虐待兒童的行徑是對兒童權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過錯,這包括由相識且信賴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員對兒童的性虐待(態度);
► 示範當一個成年人試圖對自己進行性虐待時,自己可以採取的行動(例如:說“不”或“走開”,並將遭遇告訴值得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 識別父母/監護人或值得信賴的成年人,並示範遭受虐待時如何與這些人溝通(技能)。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性虐待、性騷擾和欺凌(包括網路欺凌)是有害的,在這些情況下懂得尋求幫助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強姦、亂倫和網路性剝削)、性騷擾和欺凌(包括網路欺凌)的例子(知識);
► 明白兒童性虐待是違法的,並且有許多權威機構和相關服務能夠幫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兒童(知識);
► 認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騷擾、亂倫或欺凌時,尋求支持的重要性(態度);
► 示範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騷擾時如何有效應對(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認識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騷擾、亂倫和欺凌時,如何尋求幫助(技能)。
學習目標(12~15 歲)
要點: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是對人權的侵犯
學習者將能夠:
► 比較和對比欺凌、情感暴力、身體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親密伴侶暴力(知識);
► 認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輕人或權威者實施的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並非受害者的過錯,並認同這些行為是對人權的侵犯(態度);
► 示範如何舉報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等現象(技能);
► 示範如何向可信賴的成年人和機構尋求幫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的發生,並為倖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每個人都有責任倡導人人享有健康與福祉並且不受暴力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有效減少身體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為的成功範例(知識);
► 體會到公開反對所有場合下(包括學校、家庭、網路和社區)的暴力和侵犯人權的行為非常重要(態度);
► 倡導創建安全環境,以鼓勵每個人都能獲得尊嚴和尊重(技能)。
核心概念7:性與性行為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兒童應理解什麼是恰當的和不恰當的觸摸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恰當的觸摸”和“不恰當的觸摸”(知識);
► 認識到有一些觸摸兒童的方式是有害的(態度);
► 展示當別人用有害的方式觸摸自己時該如何處理(技能)。
學習目標(9~12歲 )
要點: 在性行為上做出明智決策很重要,包括決定是否推遲性行為
學習者將能夠:
► 對推遲性行為和開始性活動的利弊做出比較或對比(知識);
► 理解禁慾是指選擇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或自行決定什麼時候與誰發生性關係;禁慾是避免懷孕和包括愛滋病病毒感染在內的性傳播感染的最安全的方式(知識);
► 反思個人在性和人際關係問題上的決策會如何影響自己對未來的規劃(態度)。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每一個社會、文化和時代都有關於性行為的錯誤觀念,而了解關於性的事實很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在接觸有關性行為的信息時,正確區分錯誤觀念與事實(知識);
► 知道了解關於性的事實非常重要(態度);
► 質疑關於性行為的錯誤觀念(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相關的教育 幼稚園性教育中有關的內容
根據《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性販賣的性教育包含在與性暴力相關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認識和保護身體的隱私部位上。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我們的身體》《奇妙的感覺》《好秘密壞秘密》三冊中都涉及相關的教育內容。
《我們的身體》一冊主要幫助幼兒初步認識什麼是隱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隱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隱私部位”。同時向幼兒強調要保護好自己的隱私部位,並且不能夠隨意看和觸碰別人的隱私部位。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之我們的身體
《奇妙的感覺》一冊主要教會幼兒識別不同的感覺,區分舒服的感覺和不舒服的感覺,並且在感覺到不舒服時要及時地表達出來,並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尋求幫助。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之奇妙的感覺
《好秘密壞秘密》則在鞏固關於身體隱私部位相關知識的基礎上,教會幼兒勇敢說“不”,並且知道當自己的身體隱私受到侵犯時如何應對,該向哪些可信賴的成年人尋求幫助。這一冊中還特彆強調,絕對不要幫傷害自己的壞人保守秘密。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之好秘密壞秘密
國小性教育中有關的內容 國小的性教育除了講解與保護身體隱私部位相關的內容,還可以和孩子更為坦誠地談論“性暴力”相關的話題。
國中性教育中有關的內容 國中階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紹性暴力這一上位概念。在國中的教學內容中,不同的性暴力類型被作為獨立的話題進行討論,其中就包括性販賣,青少年會嘗試探討對於性販賣的理解和觀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認識和思考。除此以外,國中生還可以進一步探討與許可和拒絕相關的內容,以識別可能存在性販賣的場景,並練習應對方式。
相關研究 人們對性販賣的看法 關於人們對待性販賣的態度和看法,傑克琳·D·休斯頓-柯爾尼克(Jaclyn D. Houston-Kolnik)等研究者在研究中提出了性販賣態度量表(Sexual Trafficking Attitude Scale,STAS),評估了人們對婦女和女孩性販運的認知、行為和情感態度。並在兩項研究中,分析探索性和確認性因素揭示並確認了六個子量表:有關性販賣的知識,對性販賣的認識,對擺脫被性販賣的能力的態度,對幫助倖存者的態度,對性販賣的共鳴反應,以及減少性販賣的效果。STAS有望擴大研究範圍並為支持販賣倖存者提供信息。
解決措施 美國學者瑪麗·索萊達·佩皮南(Mary Soledad Perpinan)重點關注菲律賓的性販賣行業,討論了第三世界反對剝削婦女運動為制止性販賣而採取的行動。並提出建議,必須在其他論壇,比如在奈洛比舉行的聯合國婦女十年會議上討論這一問題。
義大利學者瑪麗亞·克里斯蒂娜·賈安尼尼(Maria Cristina Giannini)的一項研究調查了歐洲國家販運摩爾多瓦未成年人進行性剝削的現象。為更好地預防未成年人性販賣,該研究強調根據所有擬定和重新提出的指令,必須由歐洲當局統一所有國家立法(至目前每個歐盟成員國有27種不同法律)。
解決性販賣問題這一人權問題已成為一項跨國議題,但對地方效力的關注卻很少。明尼蘇達州德盧斯大學的副教授Walsh通過分析明尼蘇達州德盧斯在全球範圍內採取的漸進司法體系對家庭暴力的應對措施,演示了如何有效地利用這些本地進步來解決全球範圍內的性交易。對理解家庭虐待和性販賣之間的交叉關係做出了理論上的貢獻。一項重要的經驗是,社區的協調回響(包括司法系統和婦女組織)對於推進反家庭虐待的相關培訓、監控和立法至關重要——這種協調還可以有效地用於提高對不同社會法律和經濟背景下的跨性別販賣受害者的反應能力。
典型案例(王佳佳等強迫他人賣淫案)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別夥同鄒雨、王夢雲(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共謀強迫他人賣淫,先後將被害人王某(女,時年16歲,亦是同案被告人)、周某某(女,時年18歲)、張某某(女,時年20歲)、王某某(女,歿年17歲)騙至廣東省河源市,採用毆打、恐嚇、逼寫欠條、拍裸照等方式強迫上述被害人賣淫,賣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間,17歲的王某某一直拒絕賣淫,並趁人不備給家人發簡訊求救被發現,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膠棍、皮帶等工具毆打王某某,並採用罰跪、潑冷水、勒令頭頂寶特瓶等方式虐待王某某。王某在王佳佳的要求下參與看管王某某。同年11月2日,王佳佳毆打王某某後,兩次用皮帶綁住王某某的雙手將其吊在衛生間的橫樑上。次日,王某某因創傷性休克而死亡。強迫賣淫期間,王佳佳等人還扣留了四名被害人的手機,從張某某處劫取現金500元,並劫取張某某、王某某的銀行卡,從張某某的銀行卡內取款8400元,從王某某的銀行卡取款13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佳佳夥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王佳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並罰。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糾集多人參與,毆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強迫多人、多次賣淫,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王佳佳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這個案件也給很多未成年少女以警戒,要警惕陌生人,切勿被介紹工作、請吃飯等藉口所誆騙,以防自己淪至險境,遭遇這種以性交易為目的的人口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