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水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州水利事業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編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水利價格、收費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州和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發布全州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江河道和工程管理範圍內挖砂、石、取土、及占、挖、建項目的審批。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七)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按照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州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推進全州水務系統科技進步;負責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與交流;組織、指導全州重大水利工程項目對外合作工作。
(十一)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