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業局

根據中共怒江州委《關於同意成立中國共產黨怒江州衛生局委員會等四個黨委的批覆》(怒復[2013]31號)和工作需要,設立中國共產黨怒江州林業局委員會。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怒江州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5]14號),設立怒江州林業局,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加掛怒江州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業局
  • 性質: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將組織實施林權登記職責劃到州國土局。
(二)增加的職責
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2.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經省級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或審批;負責林業分類經營和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濕地保護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組織國家公園的劃定、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石漠化防治規劃,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石漠化影響的審核。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對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系統國家級和省級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指導縣級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照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林業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產業政策,擬訂林產品質量、技術規程等林業產業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森林消防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責任;負責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組織、指導、監督全州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管理州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農村改灶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
(十三)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怒江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怒江州林業局設9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黨政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承辦文秘、檔案、會議、文印、信息、督察、信訪、保衛、保密、編志、承辦議案提案;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後勤行政事務管理,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指導林業系統涉外工作;承辦外事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管理;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組織做好黨的建設,抓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暨黨員組織關係的接收、管理工作和工青婦工作、老幹部工作;負責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林學會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等工作;負責林業人才的需求預測和引進,林業職稱評聘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林業幹部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調動、幹部審查、勞動工資、檔案管理和統計調度。
(三)造林綠化科(怒江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石漠化治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怒江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資源林政科
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負責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監督和管理;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地、林權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對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木材檢查和林政稽查工作。
(五)森林防火科(怒江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監控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負責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指導森林防火機構和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協調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承辦怒江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計畫財務科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組織審核州級林業建設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負責林業行業會計核算和林業規費的管理及監督;負責林業生產數據統計信息工作;監督管理機關財務、資產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林業國際合作項目資金。
(七)林業改革與產業發展科
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工作,擬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林產品質量行業標準、技術規程;承辦木材節約代用、節能減排和行業管理工作;組織產業項目並實行行業綜合指導和調整;組織林業產業培訓、招商引資、市場信息,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以及林農培訓、林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負責林業花卉的管理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林業職工技能培訓的有關工作。
(八)政策法規科
提出生態建設、林業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管理和監督,協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有關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許可有關工作;承辦其他有關的法律事務。
(九)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怒江州野生動植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研究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建議;組織擬訂本州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承擔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公園的規劃、管理和監督;按照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怒江州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
黨委書記1名(正處級),副書記2名(1名兼任局長,1名兼任紀委書記);紀委書記1名(由黨委書記兼任,副處級)。
局長1名(由黨委副書記兼任,正處級),副局長3名(副處級,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指揮長);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黨政辦公室副主任1名、森林防火科副科長1名、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副科長1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怒江州森林公安局。
(二)怒江州林業局造林綠化科,在對外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怒江州綠化委員會的名義和印章;怒江州林業局森林防火科,在對外在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怒江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名義和印章;怒江州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在對外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怒江州野生動植物保護委員會的名義和印章。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怒江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怒江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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