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司法局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司法局

根據《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怒江州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5〕14號),設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司法局,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司法局
  • 局長:楊紹紅  
機構位置,歷史沿革,職責調整,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 則,

機構位置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司法局

歷史沿革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司法局是怒江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1954年政務院和各省政府設法務部、廳。碧江、福貢、貢山、瀘水、蘭坪相繼設立縣司法科或人民法院,除行使審判職能外,兼管司法行政工作,是審判與司法行政機關合為一體的機構。1959年,中央和省級的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
1981年6月20日,根據國務院〔1980〕189號批准法務部“關於迅速建立省、市、地、縣司法行政機構的請示報告”。州司法局正式成立,同時各縣相繼重建司法科(局)。怒江州司法行政機關自1982年相繼恢復組建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省司法廳的關心支持下,從無到有,由小漸大,逐步發展,迄今已發展為有法制宣傳、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預防與調處民間糾紛、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務專線、刑釋解救人員安置幫教等功能較為齊備的機構設定和基本適應業務需要的幹警隊伍。全州轄有四個縣司法局,內設辦公室、政治處、宣教科、公律科、基層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鑑定管理科、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等職能科室。全州轄4個縣司法局、有29個鄉(鎮)司法所、5個律師事務所、5個公證處、17個法律服務所、5個“12348”法律服務專線協調指揮中心、5個法律援助中心、5個刑釋解教人員過渡安置辦公室、29個社會矛盾調處中心、29個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302個村(居)調解委員會,共有人民調解員2996人。

職責調整

(一)劃出組織協調依法治州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國家司法考試及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司法行政系統紀檢監察的職責;
(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及普及法律常識工作;
(五)加強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現任領導

局長:楊紹紅

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法務部、雲南省司法廳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怒江實際制定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政策、工作制度;制定全州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系統招錄、調進人員的審核和公證、律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人事工作;協助管理縣司法局的領導幹部。
(三)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立法工作,負責起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章。
(四)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擬訂全州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年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縣、州直各行業法治宣傳工作。
(五)指導、監督管理全州律師、公證工作;指導法律顧問、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六)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七)組織實施怒江州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
(八)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社會矛盾調處、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全州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培訓;協調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三調聯動”工作。
(九)指導、監督管理全州社區矯正工作。
(十)監督管理全州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指導、監督“12348”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等工作。
(十一)指導和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法治建設,承擔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指導、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警用車輛、服裝等物資裝備的管理;承擔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和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申報和實施工作。
(十三)承辦州委、州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怒江州司法局機關設8個內設機構和怒江州公證處。
(一)辦公室
負責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的會務;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督辦、機要、保密、信訪、統計、檔案、幹部保健、接待工作以及車輛、辦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以局檔案發放文稿的審核,檔案印發;負責擬訂全州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擬訂司法行政系統的基本建設規劃,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上報、實施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等後勤物資裝備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雲南大怒江律師事務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二)政治處(紀檢監察、國家司法考試)
負責局黨委會務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組織宣傳、表彰獎勵、黨建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老幹部及工青婦工作;負責對許可權範圍內直管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等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工資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編制和幹部統計工作;協助各縣管理縣司法局的領導幹部。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建議;負責組織全州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警務、警銜申報、司法行政幹警工資福利及撫恤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州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方案和司法考試工作制度;組織全州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審核、信息核查、統計、上報和准考證及相關材料的發放;負責考點、考場設定等考務工作,組織本考區的國家司法考試;負責本考區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及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年度備案工作和取得法律執業資格人員的考試檔案管理;負責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協助局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暨反腐敗工作,檢查指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承辦州紀委監察局和省司法廳政治部、幹部處、組織宣傳處、人事警務處、國家司法考試處、省廳紀委、監察處以及局黨委、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法制宣傳科(中共怒江州委依法治州工作領導小組法治宣傳教育專項組辦公室)
負責綜合性法律法規的宣傳;負責擬訂全州法治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工作報告,制定全州法治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畫,指導、監督全州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中共怒江州委依法治州工作領導小組法治宣傳教育專項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普法宣傳工作數據的統計工作;配合州委政法委、教育局做好中國小校兼職法制副校長的選聘;承辦局領導和中共雲南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法治宣傳教育專項組辦公室、中共怒江州委依法治州工作領導小組、省司法廳法制宣傳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
負責指導、監督全州律師、公證工作;負責全州律師、公證機構設定審核上報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公證員資格授予審核,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審核;負責律師、公證機構和律師、公證員年檢、註冊登記等資質管理工作;指導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對全州律師、公證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業務活動,監督公證質量;協助政治處抓好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考核,培訓律師、公證員;負責律師、公證工作數據統計;聯繫怒江州律師協會;承辦局領導和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公證工作處交辦的事項。
(五)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
負責全州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資質認定、登記、名冊編制的審核;負責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及司法鑑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審核;負責州內司法鑑定機構設立審核和州外司法鑑定機構在州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備案登記;指導、監督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並對其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查處;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培訓;負責司法鑑定統計工作;承辦局領導和省司法廳司法鑑定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州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縣司法局管理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制定全州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承擔全州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培訓,協助縣司法局培訓人民調解員;負責組織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協調“三調聯動”工作;負責有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統計工作。承辦局領導和省司法廳基層工作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州社區矯正工作;加強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貫徹社區矯正的法律政策,探索和實施社區矯正的新方法,制定社區矯正的工作制度;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與對外交流;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有關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業務統計工作;承辦局領導和省司法廳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
領導怒江州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州法律援助工作,規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負責社會法律援助機構設立的核准,制定並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制度;負責受理全州影響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並指派執業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指導、監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籌集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指導、監督“123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外法律援助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宣傳、統計;承辦局領導和省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怒江州公證處(正科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受理承辦全州範圍內的各類民事、經濟公證事項,參與重大經濟建設項目招投標及重大活動的現場監督;承辦怒江州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指派的公證法律援助案件和州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中國小校兼職法制副校長的選聘管理由政法委牽頭,教育局、司法局參與。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 則

本規定由怒江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怒江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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