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電網工程建設相關補償實施辦法

為保障忻州市境內的電網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維護相關各方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電網工程建設相關補償實施辦法
  • 目的:為保障忻州市境內的電網工程建設
  • 地區:忻州市
  • 對象:於忻州市境內的電網工程建設
第一章 總 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章 附 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忻州市境內的電網工程建設(包括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線路及相關的輔助設施的新建、大修、改造,下同)。

第三條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電網建設的通知》(晉政辦發〔2005〕80號)精神,電網建設列入省重點工程範圍,各級各部門和廣大民眾,應從大局出發予以積極支持,電網工程建設,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藉故無理阻撓。

第四條

電網工程建設中,涉及用地、樹木砍伐、拆遷、青苗損毀等,工程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補償相關當事人,確保人民民眾的利益不受損害。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本轄區工程建設協調和廣大民眾的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確保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

補償範圍

第六條

用地。永久性用地為變電站、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及相關的輔助設施用地。臨時性用地為變電站、輸電線路建設過程中,施工臨時建築、施工道路、施工場地、工器具存放場、料場等用地。

第七條

青苗。指永久性用地或臨時性用地,地面上附著的農作物。

第八條

樹木砍伐。指永久性用地區域內或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內,按照規定砍伐的防護林、零星樹木、經濟林及其它樹木。

第九條

拆遷。指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設施、大棚溫室、墳墓等的拆遷。

第十條

輸電線路工程走廊(包括桿、塔、拉線)不征地,只對輸電線路桿、塔、拉線用地作一次性經濟補償。國有的荒山、荒地的用地不予補償,違法使用土地的不予補償。

第三章

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永久性用地補償
永久性用地補償只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屬物補償等費用。根據晉政發[2009]38號文《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要求,在同一區域內的水、菜地在公布的補償倍數基礎上提高兩倍執行,旱地、園地按公布的補償倍數執行,林地在公布的補償倍數基礎上降低兩倍執行,草地和其它農用地在公布的補償倍數基礎上降低四倍執行。

第十二條

臨時性用地補償
臨時性用地補償按同一區域內一季作物的年產值標準,用幾年補幾倍。

第十三條

青苗補償
青苗補償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年產值標準。
1、水地:糧食作物每畝補償1000-1500元;瓜菜作物每畝補償2000-3000元。
2、旱地:糧食作物每畝補償500-1000元;瓜菜作物每畝補償1500-2500元。

第十四條

施工期間,由施工機械等作業造成的壓地、毀地,每畝一次性補償復耕費100元/畝。

第十五條

樹木砍伐補償
(一)用材樹木補償標準:楊、柳、榆、槐等闊葉樹木5年以內的幼樹按每株每年生3元計算,5年以上按蓄積量價值的80%計算;油松等針葉樹木20年以內按每株每年生3元計算,20年以上按蓄積量價值的80%計算。
(二)經濟林木補償標準:經濟樹木不論大小均按盛果期年產值的2倍計算。
(三)大面積占用林地時,按照國家、省有關檔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
(一)房屋:
1、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應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補償;
2、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應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⑴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⑵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
(二)水利設施:
1、機井補償:
按井的深度計算,分為以下三類:
地質情況為基岩時,補償標準為1000元/m。
地質情況為砂礫石時,補償標準為800元/m。
地質情況為土質時,補償標準為600元/m。
2、人工井補償:
人工井每眼10000—15000元。
3、地下水管、輸水管道的補償:
以管徑300mm混凝土管為標準,制定補償費標準,補償費為300元/m。當管徑在300mm以上時,管徑每增加50mm,補償費遞增20元/m;當管徑在300mm以下時,管徑每減少50mm,補償費遞減10元/m。
(三)棄土、棄渣按實際排放量7-10元/M3收取水土流失治理費。
(四)溫室大棚的補償:
1、陳舊溫室:已不使用的每畝10000元左右,仍在使用的每畝20000元左右。
2、新型節能溫室:每畝28000-35000元。
3、塑膠大棚:每畝3000-5000元。

第十七條

輸電線路路徑,必須徵得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施工過程中,輸電線路桿、塔、拉線永久性用地,涉及已批准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的,可按鄰近標準補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青苗補償、樹木補償、臨時性用地補償,應在施工結束,實地丈量後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所有補償必須在工程竣工前由工程建設單位一次性補償到位。

第二十條

補償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從工程費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與被補償方簽定書面協定,補償工作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無理阻撓電網工程建設。凡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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