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行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統一,從源頭上防止違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出台,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實施後評估、清理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者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範、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屬於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部門內設機構和其下屬單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並公布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循法制統一原則,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牴觸;
(二)遵循權責一致原則,保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許可權、程式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遵循精簡效能原則,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四)體現改革精神,尊重市場經濟規律,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五)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的,應當規定保障其權利實現的途徑。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將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立項計畫、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評估論證、起草部門審查、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簽署公布、備案等程式進行。規範性檔案制定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
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起草與審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工作部門共同起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下屬機構起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共同制定規範性檔案。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規範性檔案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進行。
起草涉及重大複雜問題或者專業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式或者條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內容;
(四)不得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的內容;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規定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內容;
(六)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性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七)不得對黨委、人大、政協、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的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意見”等。
為實施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可冠以“實施”一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標題中可以冠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不得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規範性檔案的名稱為“規定"、“辦法”、“細則"的,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
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但條款較多,內容複雜的除外。
規範性檔案涉及解釋部門的,一般應明確為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
第十四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清理與其內容相關的現行規範性檔案,對與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基本相同或者牴觸的現行規範性檔案,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內容中規定廢止性條款。
第十五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職責相關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未採納有關部門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個別意見未達成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民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對涉及民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其程式參照重大行政決策有關辦法執行。
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涉及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應當徵求其意見。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複雜問題且法律問題較多的,應當邀請檔案制定機關審核機構提前介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將要作重大調整或者規範的;
(二)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採取的措施存在重大分歧,未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社會公眾意見較大,規範性檔案制定後難以實施的;
(四)起草的規範性檔案照搬照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內容較多,沒有新的實質內容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
(六)相關內容現行檔案已有規定且仍然有效的。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內部法制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經起草部門辦公會議討論後,提交制定機關。
起草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全面論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要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該檔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把關。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按照《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忻政辦發〔2019〕100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涉及重大複雜問題或者有關部門職能的,審核檔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傳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也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研究論證,或者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有關部門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後,應當認真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加蓋本部門公章後按要求時限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章 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提交制定機關討論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附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以及說明起草該檔案過程、擬解決主要問題等情況的起草說明;
(二)制定機關審核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和制定機關法律顧問意見;
(三)意見徵求採納情況;
(四)履行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
(五)制定機關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制定規範性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集體審議要充分發揚民主,確保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要如實記錄,不同意見要如實載明。
未經合法性審核並同意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不得印發執行。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簽發後,制定機關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一)統一登記:由制定機關審核機構予以統一登記,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審核機構不予登記,制定機關不得印發執行。
(二)統一編號:規範性檔案除發文字號外,還應編制規範性檔案編號,規範性檔案編號由發文機關、年份、發文順序號三部分組成,規範性檔案代字為“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共用一個編號。如忻州市政府2020年出台的第一個規範性檔案,無論以市政府名義還是以市政府辦名義印發,其編號應為“忻政規〔2020〕1號”;忻州市民政局2020年出台的第三個規範性檔案,其編號應為“忻民規〔2020〕3號”。
(三)統一印發:制定機關發文機構對本單位的規範性檔案統一印發,建立規範性檔案發文登記簿,對已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及時準確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印發後30日內,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檔案形式印發執行,公布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政府及部門網站公布,同時在當地新聞媒體發布訊息;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沒有網站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三)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其公告欄公布,同時在當地新聞媒體發布訊息,在公告欄公布規範性檔案,公布日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四條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未經審核機構合法性審核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公布。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印發後不立即施行可能影響規範性檔案施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備案審查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原則。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履行備案程式,報送備案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報送工作。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的辦公機構負責備案報送工作。
第二十八條 報送備案應當由制定機關審核機構填寫備案報告,由制定機關加蓋公章後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加強與審核機構的溝通銜接,規範性檔案印發後及時轉審核機構履行相應程式。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工作部門確定的審查機構負責本系統下級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一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二份;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二份;
(四)制定機關合法性審核意見一份(複印件);
(五)依據上級法規檔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還應附主要政策依據(複印件);
(六)規範性檔案的標準電子文本;
(七)備案審查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所需材料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對報備檔案予以審查,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徵求意見、調查研究、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等方式進行。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說明。
第三十三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送審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未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內容的,存檔備案。
(二)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內容的,建議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逾期未修改或者未廢止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撤銷;
(三)發現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有衝突的,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公布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建議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制定機關逾期不處理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對專業性特彆強、情況特殊或者需要調研、協調、徵求意見的,經備案審查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三十四條 接受抄送的行政機關發現抄送的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內容以及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制定機關接到書面意見後應當核實,並在十五日內予以答覆;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改正。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機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五章 實施後評估與清理
第三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註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試行、暫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自動失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行的,或者規範性檔案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制定公布。
第三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公布後應當根據需要進行實施後評估,依照一定程式、標準和方法,對檔案制定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分析和評價,並提出後續完善及改進意見。
實施後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把握重點,有序推進。
第三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是實施後評估的評估部門,規範性檔案實施部門應配合其作好相關工作。
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施後評估:
(一)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或者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發布滿2年的;
(二)所依據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調整的;
(三)涉及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反映問題較多的;
(四)公眾、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提出較多意見和建議的;
(五)制定機關認為應當進行實施後評估的情形。
實施後評估可以針對特定規範性檔案,也可以針對特定規範性檔案中設定的某一項具體制度。
第四十一條 評估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將評估的有關事項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受委託的第三方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評估部門的名義開展評估,不得將受託事務轉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實施後評估工作可以採取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專家諮詢、案例分析、現場訪談等方法開展。
第四十二條 實施後評估主要依據以下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標準,即制定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制定程式,是否違背上位法的規定;
(二)合理性標準,即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得到體現,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協調性標準,即與同位階的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衝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互相銜接;
(四)可操作性標準,即規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實際,易於操作,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式是否正當、簡便;
(五)技術性標準,即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語言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規範性檔案的正確、有效實施;
(六)績效性標準,即規範性檔案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有效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是否實現預期的制定目的,實施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是否明顯高於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的成本。
第四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完成後,評估部門應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後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立法技術性以及績效性的分析和評價;
(三)評估結論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 評估報告建議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評估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啟動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程式。規範性檔案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修改或廢止: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
(二)與國務院、省、市改革決策相牴觸或者不一致的;
(三)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
(四)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
(五)已被其他有效檔案代替實際已不再執行,未及時廢止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規範性檔案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規範性檔案清理遵循“誰制定、誰清理”“誰執行、誰負責”的原則。
部門聯合制定和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
第四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清理按制定和公布程式執行。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束後,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縣兩級政府應逐步構建權威發布、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平台,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對檔案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編制本機關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在政府網站予以公布。
市、縣兩級政府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對所屬工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上一年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四十八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等系統備案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探索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推動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形成合力,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檔案。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充分發揮政府督查機製作用,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落實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本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工作人員在規範性檔案制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落實備案審查處理意見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審查通報機制。
第五十二條 制定機關發現存在違法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與監督管理活動,依照本辦法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規定執行。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解讀

 為貫徹落實市領導關於《山西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的批示精神,市司法局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起草了《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檔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印發,為更好的理解和貫徹該檔案,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義
  我市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辦法》的出台旨在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完善我市依法行政制度體系,解決我市規範性檔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備案不及時、履行程式不到位、越權發文等。既是經驗的總結,也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了指引。
  二、起草過程
  市司法局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管理的規定,從年初就開始謀劃,幾易其稿,形成了《辦法》草案,4月14日《山西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公布後,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又對草案進行了修改,通過平台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單位徵求意見,各級各部門積極配合,建言獻策,市司法局根據意見徵求情況對草案進一步完善,由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審查,形成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七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規定了該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規範性檔案定義、制定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為起草與審核,規定了起草部門、表述形式、廢止性條款、意見徵求、合法性審核等內容。
  第三章為決定與公布,規定了報送材料、三統一制度、檔案公布、無效條款等內容。
  第四章為備案審查,規定了備案原則、備案審查機構、備案材料、審查方式、審查處理等內容。
  第五章為實施後評估與清理,規定了檔案有效期、評估主體、評估情形、清理程式等內容。
  第六章為監督與法律責任,規定了標準化管理、備案審查銜接、制定機關責任等內容。
  第七章為附則部分,規定了參照執行和施行日期。
  本《辦法》在執行省規章的基礎上,對指導性措施進行了細化,如增加了實施後評估的有關內容,明確了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的標準,形成了規範性檔案清理與監管常態化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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