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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節約用水條例
(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調配、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節約用水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推廣先進節約用水技術,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促進城鄉居民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科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全民節水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節約用水規劃、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的修訂,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科學配置地表水,積極利用外調水,控制開採地下水,合理使用非常規水,科學安排經濟社會發展布局,最佳化產業結構。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建立覆蓋本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納入計畫用水管理:(一)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二)從供水單位或公共供水管網取水、不需辦理取水許可證並且用水量達到規定用水規模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
第十二條 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計畫建議。經核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下達取用水計畫指標。取用水計畫指標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核定的計畫用水指標用水,未取得計畫用水指標的不得擅自取用水。計畫用水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保障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有兩類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實施分類分級計量。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用水計量設施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農業用水實行分類分檔水價制度。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要求,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對納入名錄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量設施和用水情況等實行重點監控和動態管理。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線上計量監測設備,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信息系統,嚴格執行用水統計制度,改進和規範用水統計方法,保證用水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要求,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節水設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程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用水單位的用水性質、產品結構、生產工藝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用水單位應當對測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試資料。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平衡測試監督管理,將測試結果作為核定用水單位用水指標的依據。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節水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推廣噴灌、滴灌、低壓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技術措施,提高用水效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推廣農業節水種植技術和節水耐旱作物品種,擴大節水耐旱作物種植比例,推動實施畜禽養殖場節水技術改造,採用節水型飼餵設備、機械乾清糞等技術和工藝。
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推廣高效冷卻、洗滌、循環用水、廢污水回用、高耗水生產工藝替代等節水技術和工藝,建設節水型企業。工業用水應當採取循環利用、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重複利用率不得低於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二十條 新建工業園區應當統籌供水、排水、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建設,推動企業間用水系統集成最佳化。已建成的園區,應當逐步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強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定期對供水管網進行巡查,發現供水管網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和場所應當使用節水設備,配備完善的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日常用水管理。高耗水服務業應當配備循環用水設備,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再生水、雨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逐步完善滯、滲、蓄、淨、用、排等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統,規劃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和設施。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工業企業,應當優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城市園林綠化應當採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