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是忻州市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忻州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圖書館管理,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服務、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並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閱讀推廣、社會教育、文化傳播的公共文化設施。
本辦法所稱文獻信息,是指以紙質、音像、膠片、電子、網路等為載體形式的知識或信息的記錄。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按照公共文化領域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文化設施建設落後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力度,針對場館面積不足、設施陳舊、服務效能不高等方面加大投入。
第五條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興辦公共圖書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金、設施設備、文獻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捐贈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七條 對在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智慧型化、智慧化建設,支持公共圖書館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數位化和智慧型化服務能力。
第九條 每年四月為忻州全民閱讀月。
各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各種形式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地理特徵、交通條件等因素,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級公共圖書館。
市圖書館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心館,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總館。
市、有條件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進分館和基層服務點建設,利用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因地制宜推進城市書房(屋)、農家書屋、微型圖書館等城鄉公共閱讀空間建設,納入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服務城鄉居民。
鼓勵和支持學校圖書館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圖書館(室),作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承擔公共圖書館職能,納入總分館體系。
全市公共圖書館及其分館和服務點應當加入全省業務總分館體系,與全省公共圖書館實現系統互連、聯合編目、資源共享、通借通還。
第十三條 鼓勵公共圖書館因地制宜建設法治文化陣地,開展法治宣傳和法治實踐活動,推動法治文化與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市級公共圖書館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業務的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推進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圖書館數位化建設,組織標準化、專業化培訓。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實行總分館制,總館負責對所屬分館的業務指導和資源調配,承擔所屬分館或者服務點的文獻資源統一採購、編目、配送、通借通還和人員培訓。
第十六條 設立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館址;
(三)符合國家標準的館舍面積,與其功能相適應的閱覽座席、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
(四)與其功能、館藏規模、服務對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五)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六)安全保障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市、縣級公共圖書館應當具有獨立館舍,其中少年兒童閱覽區域面積不低於20%。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公共圖書館,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圖書館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選址應當位於人口相對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設施良好的區域,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服務半徑合理的要求,原則上優先選擇首層、臨街、具有獨立出入口的位置。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選址應當通過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形式徵求公眾意見。公眾意見作為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選址意見書的重要依據。
政府新建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在項目選址階段同步開展交通影響評價,並按照相關辦法配套建設公交站場設施。
本辦法實施前政府已經建成或者已經開工建設的公共圖書館選址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其配套公共運輸站場、市政設施,並按照有關標準改善公共圖書館周邊的安全、衛生和環境狀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已備案的公共圖書館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館藏文獻信息概況、主要服務內容和方式等信息。
公共圖書館應當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等城市公共標識系統。
第二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具備相應專業知識、人員結構合理的圖書館管理隊伍。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健全理事會等法人治理機構。理事會由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士、市民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和服務對象需求制定館藏發展規劃,收集各類文獻信息。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系統收集地方文獻信息,保護、傳承地方歷史文化。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藏書總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年新增文獻藏量,豐富文獻類型。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提高館藏紙質文獻信息的利用率,定期對館藏紙質文獻信息進行清點,對於有利用價值但利用率相對較低的紙質文獻信息,可以在圖書館之間調配使用,亦可作為保存本收藏;對於陳舊或者破損嚴重等原因而無法使用的館藏紙質文獻信息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予以剔舊。
公共圖書館應當制定與本館館藏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紙質文獻信息剔舊規定,報本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縮微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可以在出版之日起60日內,向忻州市圖書館交存2冊(件)。市政府及所屬職能部門編印的內部資料應當在編印之日起60內,向忻州市圖書館交存4冊(件)作為資料保存。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所屬職能部門編印的內部資料,應當在編印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公共圖書館交存4冊(件)作為資料保存。
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出版、編印單位出具接受交存或者捐贈憑證,定期編制交存本、受贈本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館內古籍的保護,建立古籍保護制度。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本市古籍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度。
市級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市級古籍保護中心,加強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進行古籍宣傳和利用,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防火、防盜等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古籍和其他珍貴、易損文獻信息採取專門的保護措施,確保全全。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平等、開放、共享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服務:
(一)文獻信息查詢、借閱;
(二)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
(三)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第三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能力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公眾提供專題信息服務;
(二)為企業提供信息增值服務;
(三)為政府和有關機構制定政策和開展專題研究提供信息服務;
(四)為開展地方文獻與地方歷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聯合社會各界力量,打造閱讀品牌,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
鼓勵公共圖書館與個人、家庭、民間讀書會等社會力量合作,共同提供閱讀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推薦優秀讀物、組織讀書會、開展閱讀輔導等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重點面向少年兒童和青年倡導、推廣閱讀。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特殊群體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和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智慧型閱讀空間、流動圖書車等服務形式,向遠離圖書館的社區、企業、學校等機構以及人員密集場所提供服務。
鼓勵公共圖書館與旅遊景區、酒店和民宿等單位開展合作,探索科學、合理的文化旅遊協同發展模式。
第三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本館的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借閱規則等。因故閉館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遇不可抗力外,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的設施設備、場地不得用於與其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公共圖書館可以依法開展文獻信息複製、文本列印等與其功能、特點相配套的服務項目,所得收益應當用於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維護維修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及其他相關服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公共圖書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或者利用公共圖書館的其他資源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意識形態工作,規範文獻採購管理,對擬採購的圖書和數據資源內容進行嚴格把關篩查,杜絕將內容低俗、庸俗、媚俗的文獻納入館藏。
第三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的每周開放時間:
(一)市級公共圖書館不少於60小時;
(二)縣(市、區)公共圖書館不少於56小時;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鼓勵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四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借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用戶反饋和滿意度評價機制,開設投訴渠道,聽取用戶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用戶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進行文獻檢索;
(二)憑藉閱證免費借閱普通書刊;
(三)獲得有關文獻資料和閱讀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參加各種讀者活動;
(五)向公共圖書館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其他服務。
第四十三條 用戶在享受公共圖書館服務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共圖書館的相關規定;
(二)自覺維護公共圖書館秩序;
(三)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
(四)尊重公共圖書館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用戶;
(五)合法利用文獻信息及空間設施場地;
(六)按時歸還借閱的文獻信息。
對破壞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