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是為規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工作而制定的規定,由國家郵政局於2011年6月9日發布。

2020年4月1日國家郵政局發布通告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家郵政局規章起草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結合郵政快遞業法規體系建設實際,國家郵政局決定廢止國郵發﹝2011﹞106號檔案發布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有關行為適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郵政局
  • 發布日期: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 廢止日期:2020年4月1日
基本信息,具體規定,廢止通告,

基本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
為做好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工作,規範辦理流程,方便企業辦理年度報告手續,現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
附屬檔案: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

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工作,根據《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工作,是指郵政管理部門對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等進行的集中性審核。
第三條 凡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的企業,均應當向原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提交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提交,經批准可以延期30日。
當年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領取許可證的,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郵政管理部門是指國家郵政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
國家郵政局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和經營國際快遞業務企業的年度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企業的年度報告工作。
第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和要求,將下列材料報送原發證機關:
(一)公司蓋章且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附屬檔案1);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格式由國家郵政局統一制定。
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通過郵政管理部門政府網站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網上提交年度報告,同時提交紙質材料。
第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並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按期提交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材料應當認真審核,並根據需要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要求申報企業補充材料、重新填報或者作出說明。申報企業應當接受檢查、補充材料、重新填報或者作出說明。
第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申報企業年度經營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郵政管理部門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指定欄標註年報標記。
第十條 對於報告年度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郵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對於年度報告審核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通告。
(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地域、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相符合的;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但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經營快遞業務未能持續符合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條件的;
(四)與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通過加盟、代理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
(五)許可證有效期內擅自停業、歇業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通告經營快遞業務企業的年度報告情況,並可將年度報告情況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報告工作。遇有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年度報告工作完成時間可以延長30日。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年度報告工作完成之後30日內匯總、發布年度報告情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報告工作情況向國家郵政局報告。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略)
2.年度報告流程圖(略)

廢止通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家郵政局規章起草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結合郵政快遞業法規體系建設實際,國家郵政局決定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廢止國郵發﹝2008﹞8號檔案發布的《國家郵政局行政複議暫行規定》。有關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廢止國郵發﹝2008﹞21號檔案發布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行為適用《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廢止國郵發﹝2010﹞61號檔案發布的《郵政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行為適用《郵政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四、廢止國郵發﹝2011﹞106號檔案發布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有關行為適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五、廢止國郵發﹝2016﹞2號檔案發布的《智慧型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有關行為適用《智慧型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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