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組織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確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計畫。
(三)向縣政府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四)對本級預算管理和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六)按審計法規定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按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使用財政資金的縣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以及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和市屬在縣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九)對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按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移民資金等中央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三)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組織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重要事項督查;承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本局審計信息系統的管理與運用、計算機設備的管理與維護以及計算機審計的技術支持和培訓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綜合法規科
編制審計工作計畫,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組織對審計計畫實施情況及審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目標管理;負責審計數據統計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審計文書、表式的規範化工作;承辦審計聽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工作;承辦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情況;組織對本局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銜接當年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負責完成縣管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承擔對縣屬有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承擔全縣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擔全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村級財務收支審計的指導與協調;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四)財政金融審計科
承擔對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牽頭起草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工作報告;承擔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在縣中央金融機構和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對縣級財政收支中與金融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擔全局財政金融審計工作的指導與協調;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五)外資移民投資審計科
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我縣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社會團體單位提供的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承辦我縣利用外資情況的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承辦對因水利建設等形成的移民生產、生活安置等資金的審計監督;組織我縣三峽移民資金及三峽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審計工作;承辦對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組織對城市基礎設施類投資項目、縣級國家建設項目、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中央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開展對外資運用、移民資金、市政建設、交通行業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國家財政收支中與固定資產投資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擔全局外資、移民、交通、市政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的指導與協調;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六)行政事業審計科
承擔與本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擔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辦對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與礦產等資源、環保資金、扶貧開發、教育、衛生、社會保障以及各項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承辦縣級財政收支中與行政事業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擔全局農、林、水利、教育、衛生、扶貧、環保、社保等審計工作的指導與協調。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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