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卻犯

忘卻犯,是指因過失忘卻作為義務而構成的犯罪。特點是:(1)過失犯的一種。即因過失而忘卻應當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造成危害後果的發生,而構成犯罪。(2)不作為犯的一種。即行為人當履行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但是卻未履行,因而構成犯罪。

比如,扳道工因為打瞌睡而懈怠了扳道導致列車脫軌傾覆的。
賓丁的評價是:“在行為論中,最微不足道的概念得到了最大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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