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務局作為民政局的內設單位,正科級建制,核定編制2名,現有工作人員6名(局長1名,副局長1名);黨員3名。負責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掌握、管理全縣民族成份的認定、更改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掌握全縣民族、宗教情況和動態,協調處理全縣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研究制定全縣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政策與法規的具體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掌握、管理全縣民族成份的認定、更改工作。
3、參與制訂全縣少數民族經濟與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
4、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障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制止、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推動愛國宗教組織及宗教界人士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全縣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5、協調宗教界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宗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調或協助處理的各項事務;指導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指導和協助各鄉鎮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6、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指導各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對縣直和鄉鎮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在民族問題上的分裂活動和宗教滲透活動。
7、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提出宗教界上層人士政治安排意見;負責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
8、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9、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