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因動作分類學一譯“心理運動分類學”。教育目標的系統分類之一。20 世紀 60 年代中期開始受重視。以哈羅和辛普森提出的分類較易被接受。哈羅的分類系統包括所有可觀察到的人類由低級到高級不同水平的運動,有六種:(1)反射性動作。由某些刺激引起的不隨意動作。(2)基礎性基本動作。由反射動作的結合形成的天生動作形式,如跑、跳、推、拉等。(3)知覺能力。把通過感覺接受的刺激轉化成適當的運動,如遵照言語指示、躲開球擊、保持平衡及跳繩等。(4)體力。更為高度熟練的運動,如短跑、舉重、踢腿、基本芭蕾練習等的發展所必需的基本動作和能力。
(5)熟練動作。要求某種效率的更複雜的動作,如體育運動、舞蹈和藝術的一些運動形式。(6)非推論性交流。用身體動作進行交流的能力,如姿勢、面部表情、設計好的舞蹈動作等。辛普森於 1965年公布的分類系統把運動技能教學目標分為“知覺”、“行動的傾向與組織”和“運動活動”三級,1972 年改分為七級:(1)知覺。涉及運用感官獲得指導運動的線索,從感官刺激到線索選擇並以此指引行為,均屬此範疇。(2)定勢。特殊活動類別的準備,包括心理、生理和情緒三方面的準備。知覺線索在其中起重要作用。(3)受指導的反應。涉及初期複雜技能學習,包括模仿、嘗試與錯誤。(4)機械作用。涉及習得的反應習慣化,運動能以某種自信和熟練程度完成。(5)複雜的外顯反應。包含複雜運動模式的熟練操作,具有迅速、流暢、精確和省力的特徵,動作達到了高度協調水平。(6)適應。學習者能根據問題情境的需要改變運動模式。(7) 創造。根據新的情境或特殊問題創造新運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