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縣中國小(園)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德江縣中國小(園)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中國小校、幼稚園(含山村幼稚園)固定資產是國家財產,是保證教育教學順利進行必要條件。各校(園)應重視這項工作,並且有一位副校(園)長負責這項工作,要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學校(園)財產的教育。

德江縣中國小(園)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含山村幼稚園)固定資產是國家財產,是保證教育教學順利進行必要條件。各校(園)應重視這項工作,並且有一位副校(園)長負責這項工作,要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學校(園)財產的教育。
第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做到:購置要有計畫,驗收嚴肅認真,購進、報廢手續要完備清楚。保證賬卡記錄健全,賬物相符,賬賬相符。同時要加強健全維修和校驗等技術管理制度,使固定資產經常保持完好。
第三條 對於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好的單位及個人,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屬於責任事故的損失、丟失,應責令賠償和給予處分。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條 各中國小校(園)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各項資產應按照《中國小校(園)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資產管理中應收及暫付款項要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式批准和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調整有關賬務。
(一)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十類:
1.土地、房屋及構築物(即:土地、房屋、構築物);
2.通用設備(即:鍋爐及原動機、 金屬加工設備、起重設備、輸送設備、給料設備、裝卸設備、泵、風機、氣體壓縮機、氣體分離及液化設備、製冷空調設備、真空獲得及其套用設備、分離及乾燥設備、減速機及傳動裝置、金屬表面處理設備、包裝、氣動工具等通用設備);
3.專用設備(即:探況、採礦、選礦和造團設備、煉焦和金屬冶煉軋制設備、煉油、化工、橡膠及塑膠設備、電力工業專用設備、非金屬礦物製品工業專用設備、核工業專用設備、航空航天工業專用設備、兵器工業專用設備、工程機械、農業和林業機械、畜牧和漁業機械、木材採集和加工設備、食品工業專用設備、飲料加工設備、菸草加工設備、糧油作物和菸草加工設備、紡織設備、縫紉、服飾、製革和毛皮加工設備、造紙和印刷機械、化學藥品和中成藥制煉設備、醫療器械、其他行業專用設備、武器裝備);
4.交通運輸設備(即:鐵路運輸設備、汽車、電車<含捷運車輛>、機車及非機動車輛、水上交通運輸設備、飛機及其配套設備、工礦車輛);
5.電氣設備(即:電機、變壓器、整流器、電抗器和電容器、生產輔助用電器、生活用電器和照明設備、電器機械設備、電工、電子專用生產設備);
6.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即:雷達和無線電導航設備、通信設備、廣播電視設備、電子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
7.儀器儀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儀器儀表、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專用儀器儀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8.文藝體育教玩具設備(即:文藝設備、體育設備、娛樂設備);
9.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即:圖書資料、文物、陳列品);
10.家具用具及其他類(即:家具用具、被服裝具、實驗用優良品種及觀賞動植物)。
(二)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用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各學校(園)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事業收入,各學校(園)取得無形資產發生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三)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園)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它單位的投資。中國小(園)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五條 固定資產按原值入賬,但原有的固定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減其原值:
(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數量或提高質量時,按所開支的成本費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設備,因毀損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時,應減少其原值。
(三)房屋和建築物的拆除、改建,應按增減固定資產分別處理有關賬務。
(四)大修理、修繕和維修所開支的費用,均不增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原值增減,應符合固定資產變動相關規定。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增添和驗收
第六條 增添固定資產,必須按照學校(園)發展規模、教育教學需要進行全面規劃。要根據勤儉辦學的方針,從需要與可能出發,精打細算,合理布局,分別緩急,逐步解決。
第七條 增添固定資產,凡屬於基本建設範圍的按照基本建設計畫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八條 新添置固定資產必須履行政府採購程式,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有效手續:
(一)新添置固定資產價值在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各學校(園)必須書面報告鄉(鎮、街道)教辦、由教辦審批後採購。
(二)新添置固定資產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由購置學校(園)報政府採購部門審批。
第九條 增添固定資產,必須經過驗收、建立賬卡並辦理財務報銷等手續後,方能交付使用。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條 中國小校(園)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務必做到“堅持制度、責任到人”。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辦法並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中國小校(園)應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校驗和維修,經常保持固定資產完好可用。對於房屋、建築物和精密貴重稀有的儀器設備等,應建立管理檔案,有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 中國小校(園)必須建立管理固定資產的賬卡制度。使用單位和資產管理人員,都要有按品名登記的固定資產明細賬或卡片,記錄全部固定資產,以便隨時查對。
第十三條 各中國小校(園)至少半年對賬一次,經常保持賬賬相符、賬物相符。中國小校(園)每年應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工作。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對所管理固定資產負有全部責任,任何人員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準自行使用、移動或調換等。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報廢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確已喪失效能的,按報廢處理;由於人為的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毀壞的,按報損處理。報廢和報損的固定資產必須經過技術檢查,確定無法修復使用,或者修復的費用超過接近於新購價值的按程式報廢、報損,其報廢殘值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由於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職務或保管力,致發生被竊、遺失等,按丟失處理。應嚴肅認真地查清責任,分別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和責令賠償。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園)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學校(園)實際情況制定各項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並報教育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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