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為

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為

《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為》是1992年由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沈達明、梁仁潔。

基本介紹

  • 作者:沈達明 梁仁潔 編著
  • ISBN:9787810004671
  • 頁數:230頁
  • 定價:3.5元
  • 出版社: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2年2月
內容介紹,目 錄,作者介紹,

內容介紹

本書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著名法學家沈達明先生(1915~2006)主筆,以法律行為為主題,介紹了德國大陸法理對大陸法系民法一些基本原則的影響。曾作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教材。因其選材得當,條理清晰,一度被張谷老師作為民商法研究生必備之書,是一本了解德國民法基本理論的經典之作。

目 錄

前論 // 1
第一章《德國民法典》施行前的德意志法 // 3第一節繼受羅馬法 // 4
第二節理性法(Vernunftrecht)運動 // 7
第三節歷史法學派、羅馬法著作選學派和日耳曼法學派 // 8
第二章《德國民法典》 // 12
第一節《德國民法典》的編制 // 12
第二節《德國民法典》的結構 // 14
第三節《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技術 // 15
第四節《德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 18
第五節《德國民法典》施行以來的新發展 // 21
第三章瑞士法 // 34
第一節《瑞士債法典》的結構 // 35
第二節《瑞士債法典》的制定過程 // 36
第三節《瑞士債法典》與《瑞士民法典》 // 36
本論 // 37
第四章法律行為 // 39
第一節法律事實總和 // 39
第二節意思表示 // 41
第三節法律行為 // 42
第四節法律行為的分類 // 43
第五章原因 // 49
第一節法國法的原因 // 49
第二節德國學理論英美法的約因 // 53
第三節德意志法系的原因 // 55
第四節要因法律行為與不要因法律行為 // 57
第五節抽象法律行為與要式法律行為 // 63
第六節《德國民法典》抽象法律行為綜述 // 64
第六章意思表示的“完成” // 69
第一節德國法 // 70
第二節瑞士法 // 72
第七章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 // 73
第一節古日耳曼法 // 74
第二節羅馬法 // 74
第三節德國普通法與羅馬法著作選學派 // 75
第四節綜合說明大陸法關於意思主義、表示主義上的立法原則 // 76
第八章法律行為的形式 // 77
第一節形式自由原則 // 77
第二節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 78
第三節當事人規定的形式要件 // 78
第九章遊戲的意思表示與心理保留 // 81
第一節遊戲的表示 // 82
第二節心理保留 // 83
第十章虛偽法律行為 // 85
第一節法國法 // 85
第二節德國法 // 90
第三節瑞士法 // 93
第十一章錯誤 // 95
第一節德國法上的錯誤 // 95
第二節瑞士法 // 104
第三節德國法上有關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的錯誤 // 109
第四節錯誤的後果 // 112
第十二章脅迫與詐欺 // 117
第一節脅迫與詐欺概述 // 117
第二節脅迫 // 119
第三節詐欺 // 120
第四節第三人所為的詐欺 // 122
第五節脅迫與詐欺的區別 // 126
第十三章法律行為的解釋 // 127
第一節《德國民法典》 // 127
第二節瑞士法的契約解釋、契約補充與契約調整 // 136
第十四章意思表示的違法與違反善良風俗 // 144
第一節法律行為的違法 // 144
第二節意思表示違反善良風俗 // 146
第三節過分利得 // 149
第十五章法律行為的無效力 // 153
第一節無效力的法律行為與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 153
第二節德國學理否定無效法律行為與可撤銷法律行為的區別 // 154
第三節聯邦德國學理論不存在的法律行為 // 156
第四節法律行為的無效力與無效益 // 158
第五節成文法、判例與學理對法律行為無效力制度的修改 // 159
第六節法律行為的一部分無效 // 161
第七節法律行為的更換 // 163
第十六章權利標的的讓與禁止 // 166
附論 // 171
第十七章《瑞士民法典》 // 173
第十八章給付 // 177
第十九章不當得利 // 179
第一節不當得利概述 // 179
第二節四種主要的不當得利案情 // 182
第三節因他人的契約(ex alieno contractu)而得利 // 187
第四節結論 // 188
第二十章瑞士法的信託契約 // 190
第二十一章德意志法律行為理論在法國的影響 // 192
出版後記 // 195

作者介紹

沈達明先生於1915年1月8日出生,祖籍上海。他從青年時代就系統接受中國傳統和西方現代的雙重教育。早年畢業於著名的上海震旦大學。畢業之後到法國留學,在巴黎大學獲得法國國家法學博士學位。抗日戰爭爆發後,沈先生毅然回國,以自己的法學知識報效自己災難深重的祖國。在戰火紛飛的年代,他曾先後在位於重慶的朝陽學院法律系、國立安徽大學、上海震旦大學等大學教授法律課程。全國解放後,他於1951年到中國對外貿易部工作,1953年到北京對外貿易學院繼續從事教學工作。20世紀60年代初,他以專家的身份參加了《毛澤東選集》四卷法文版的翻譯工作。1972年北京對外貿易學院復校後,他到法語教研室工作,曾擔任教研室主任。1978年至1984年在本校對外貿易法律教研室主持工作。1984年9月他與同事一道共同創建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法系。
沈達明先生曾任全國第二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第七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顧問,國務院參事室參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巴黎國際商會仲裁員,對外經濟貿易部法律顧問,對外經濟貿易部學術委員會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位委員會委員。
沈達明先生是我國法律界具有國際影響的法學家之一,是我國國際貿易法學和國際商法學的主要開創者,是比較民商法學領域公認的權威,是對外經貿法律領域的一面旗幟。他系統、準確地把外國法介紹到中國來,對我國的民商法、涉外經濟貿易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他十分重視法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青年時就積極參加實踐,尤其是從改革開放以來,他曾擔任外經貿部、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顧問,為我國一些特大型的建設項目、國際融資提供重要諮詢意見,曾為我國挽回巨大的經濟損失。
沈達明先生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的奠基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有今天的發展,首先應該歸功於他,歸功於他與馮大同先生在學術上的共同成就,特別是他們開創的《國際商法》這門課程及其教材,整整影響了幾代外貿學子。
沈達明先生學識淵博,精通多門外語,論著甚多,曾有多部著作獲獎。他編著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1995年獲第一屆國家人文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國際貿易法》獲1985年法務部全國優秀統編教材一等獎;他撰寫的《美國銀行業務法》1996年獲第四屆安子介國際貿易研究獎優秀著作一等獎。
沈達明先生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教育事業,以自己的才華為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奉獻力量,把畢生精力傾注在法學教育事業上。他一生潛心於學,治學嚴謹,淡泊名利,從事教學、科研工作達60餘年,碩果纍纍。他關心學校事業發展,關心集體,關心學生,關心青年一代的成長,悉心授業解惑,深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師生員工的景仰愛戴。2001年當他88歲高齡時,仍然活躍在講壇上,為碩士、博士研究生講授法律課程。
2006年8月13日,中國當代傑出的法學家、教育家,第七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顧問,前國務院參事室參事,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著名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沈達明先生,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在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逝世,享年91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