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新生嬰兒入戶須知

公民出生新生嬰兒後,父母一方應在一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其出生登記。

證明材料,辦理過程,辦事依據,

證明材料

1、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計畫生育服務證》
(3)父母《結婚證》;
(4)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的,憑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件)。
2、非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計畫生育服務證》
(3)母親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辦理過程

申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的,在備齊上述證明材料後,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經派出所審核後予以當場辦理。

辦事依據

按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24號)規定,1998年7月22日(含當天)以後出生的小孩,可以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入戶;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需按有關規定,在出生時母親的戶籍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需隨父入戶的,再向父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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