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德宏州國土資源局位於芒市芒市鎮,是德宏州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指導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擬訂本地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本轄區有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國土資源規劃;參與呈報國務院、省政府及州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國家和省、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研究、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檢查本轄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訂本轄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利用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擬訂本轄區地政、礦政、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負責全州測繪行政管理工作及各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核和報批,以及測繪行業的標準化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境界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和使用及保密工作;對測繪市場、地圖市場統一監督管理。
(六)對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工作實施行業監管;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確認審批。
(七)組織本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探礦權採礦權初審及零星、分散、小型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中小型規模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報告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八)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問題;調處或協助調處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監督執法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採礦權申請的受理及呈報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辦理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的採礦權益,組織礦區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擬訂本轄區內地質環境保護、國土整治、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調查,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承擔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和監測管理工作。
(十一)與有關部門擬訂本轄區內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和使用依法進行監督;對國家和省下撥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按照移民搬遷工作“分級負責,縣為基礎”的原則,參與本轄區內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移民的論證;協助相關部門編制、審查、報批移民搬遷規劃並配合監督實施;參與移民安置工作驗收。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承辦德宏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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