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群體訴訟制度研究

德國群體訴訟的原始形態——反不正當競爭團體訴訟始建於1896年的《克服不正當競爭法》,其目的是為了彌補行會制度廢除後行業自治機制的缺失,打擊那些受侵害者眾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團體訴訟制度逐漸擴大到其它領域,尤其是在消費者保護和環境保護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德國群體訴訟體系的演進以團體訴訟為中心展開,但同時,德國對其它以個體主觀權利救濟為目的的群體訴訟形式的研究和討論一直沒有停止,其間在行政訴訟中引入了典型訴訟。進入2000年後,德國群體訴訟的發展呈現新的特點,團體訴訟的適用範圍和功能得到擴展,在民事訴訟領域也開始了典型訴訟立法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張大海著
導師
章武生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復旦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民事訴訟 司法制度 德國
館藏號
D951.6
館藏目錄
2010\D951.6\6

內容簡介

本文除導論外,共分為六章,基本內容如下: 在本文導論部分,筆者闡明了群體糾紛和德國群體訴訟制度的基本涵義和特徵,概括了德國群體訴訟的發展和研究狀況。筆者認為,我國的法律制度和理論深受德國影響,研究德國群體訴訟制度對我國的法學研究和司法實務有重要借鑑意義。導論部分對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我國關於德國群體訴訟的研究現狀加以說明,並提示了本文的研究創新,奠定了本文研究架構。 本文第一章論述德國群體制度的概況。德國群體訴訟植根於德國社會,有自己的特性和存在的必然,如果僅僅關注訴訟制度本身,很難全面地評價其功能和價值。因此,筆者在此章從大量德文資料中選取重要內容,並加以評述,目的是通過對德國群體訴訟產生和運行環境的分析,使本文對德國群體訴訟的研究更加豐滿,並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德國法律環境與我國之間的差別。 第二章探討了德國群體訴訟實踐中對傳統訴訟模式的利用與發展。在日本和台灣學者的論文和專著中,對德國傳統群體訴訟模式多有論及,尤其是共同訴訟、同一律師代理多數當事人和利益共同體。我國學者對上述模式也有很大的興趣。筆者從大量德文資料中概括總結了傳統訴訟模式在群體訴訟中的適用情況,希望能夠為我國學界提供一些研究的素材。另外,德國民事訴訟體系建立在完整的理論體系基礎上,群體訴訟的運行機理超出了單一訴訟的框架,為解決具體的程式設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問題,德國學者從德國憲法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角度分析和論證群體訴訟的可行性。德國理論界認為,群體訴訟與傳統訴訟制度的衝突表現在,如何在群體訴訟中保障當事人的法定聽審權和基本的程式權利。筆者在歸納和總結德國學者觀點的同時,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第三章的研究內容是德國團體訴訟。筆者在分析團體訴訟的基本涵義,闡明團體訴訟在德國群體訴訟制度中的功能、地位與歷史演進時,利用大量立法和司法活動的背景資料,力圖使團體訴訟研究更加詳實。德國民事訴訟領域團體訴訟有三大種類:反不正當競爭、一般交易條件和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其中後者並非獨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並列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一般交易條件法》中,因此本章沒有單獨論述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德國團體訴訟不是普通的訴訟程式,分別建立在不同的特別領域,因此本章的後三節分別從規定團體訴訟的三部最重要的法律即《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交易條件法》和《自然保護法》,來論述這三類團體訴訟。 第四章的研究內容是德國典型訴訟。與團體訴訟的體系構成有相同之處,德國典型訴訟制度也分別建立在不同的法律領域。行政案件典型訴訟適用於因行政行為引起的群體糾紛,主要是為了使行政行為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獲得參與行政決定的機會。行政案件典型訴訟的司法實踐為德國提供了豐富的經驗,投資者典型訴訟即參照了該立法例。投資者典型訴訟和消費者團體典型訴訟是德國群體訴訟的新類型,與德國團體訴訟立法宗旨和功能的根本性區別是,群體侵害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通過這兩種典型訴訟制度向法院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新的訴訟制度的建立標誌著德國群體訴訟制度開始從以保護公共利益和群體利益為主,轉向對群體案件當事人主觀權利的兼顧。 第五章闡述了德國理論界近年來群體訴訟立法研究的最新成果。2005年初,德國著名學者Stadler教授和Miklitz教授向德國消費者保護、食品和農業部提交了一份研究報告,名為《信息和服務社會的團體訴訟法》。兩位學者在這份報告中總結了德國群體訴訟的立法和理論,進行了大量的比較法研究,對德國群體訴訟的未來走向作出了預期。筆者對報告中提出的立法建議稿《團體、典型和集團訴訟法》專門進行分析研究,旨在把握德國群體訴訟的最新動向。 在本文的最後一章即第六章,筆者主要闡述德國群體訴訟的實踐與理論對我國群體訴訟制度構建的啟示。筆者認為,我國群體糾紛的數量和種類眾多,其中折射出來的利益類型也多種多樣,單一的群體訴訟模式顯然不足以應對我國群體訴訟的複雜情況,對於不同的群體糾紛類型應當採取不同的訴訟模式,即建立多元化的群體訴訟體系。不但要發揮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應有的功能,還應當引進團體訴訟,彌補其他訴訟模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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