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制憲問題》恩格斯寫於1847年3~4月,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這篇手稿論述了當時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對法制的不同要求。資產階級要求根本改變德國所有各邦政府的整個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因為這一整套制度純粹是用來維護和支持封建制度的,遏制資本主義的發展。而小資產階級為了同貴族共存並處,便聽命於行政方面和司法方面的官僚制度,把自己的財產和個人託付給具有官僚式獨立性的法官階層胡亂擺布,以保護自己免受封建貴族,有時也不受行政機關官僚的侵犯。在有關財產的訴訟方面,資產者所需要的是至少必須保證公開審理;而在刑事訴訟方面,除公開審理之外還要求陪審制,把司法置於資產者代表人物的經常控制之下。小資產者由於社會地位低微,則可以同意貴族和官吏不受普通的裁判。資產者為了自己充分發展,需要儘量採取企業方式經營農業,需要建立一個農業企業家的階級,需要自由出售和自由支配地產,因而決不容許貴族任意調整鄉村的財產關係。小資產者卻可以把地產方面的立法權讓給貴族獨攬,以避免損害自己的寧靜生活。另外,在對舊商法,舊破產法、舊票據法等的態度上,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也不相同甚至是相互對立。資產階級為了確立自己的統治地位,力圖使自己的利益在立法、行政、司法和對外政策等方面成為首要的利益。小資產階級則滿足於用自己的消極和頑固來對抗貴族和官僚,並且靠本身特有的惰性力量保持對社會權勢產生的某些影響。總之,資產階級為了取得和維持政治上的統治地位,必須把自己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上升為法律。小資產者軟弱無力,屈從封建貴族,提不出自己獨立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