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商法法系是“法國商法法系”的對稱。以1900年《德國商法典》為代表的大陸法各國商業制度的統稱。該法系以商主體觀念為立法基礎,採取商人法主義(見“商人法主義”)。德國自19世紀統—後曾相繼制定了《普通票據條例》和《普通商法典》,該法受1807年《法國商法典》影響而循商行為主義立法例。1900年德國在頒布民法典的同時修正了舊商法。1900年《德國商法典》改商行為主義而采商人法主義;以商主體作為確定商行為和商事關係的標準。該法典分為商人、商事公司與隱名合夥、商行為、海商4篇,總計90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國商法法系
- 定義:“法國商法法系”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