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

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

《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本書以《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為切入點,選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憲法訴訟、國家賠償等四個最為重要的公法權利救濟制度進行系統化研究,僅此創意本身足見作者的德國法學功底。按照公民尋求公法救濟的一般邏輯過程設計篇章結構的安排,可謂匠心獨具。本書是目前國內公法學界有關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基本制度的最系統著作,對國內公法學界深入了解德國公法制度將會起到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書名: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
  • 作者: 劉飛 著
  • ISBN:9787301162378
  • 類別: 法律 > 外國法律與港澳台法律
  • 頁數:255
  •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11-01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叢書名:中德公法學論著
  • 版次:1
編輯推薦,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編輯推薦

高家偉/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行政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 在我國法學界意識到法學應從立法論轉向解釋論(法律適用論),並開始探索規範法學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學教材寫作風格之際,本書無疑提供了一份良好的樣本。雖然這是一本純粹介紹德國法的著作,但從題目、素材和內容的選擇以及結構的安排上,都顯露了作者的中國法視角和中國問題意識,這是翻譯著作所不能取代的。本書可以作為我們研究本國相關制度的參照讀本。 黃卉/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國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本書著眼於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良性互動關係的構建,從《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出發,基於規範分析方法,對德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憲法訴訟以及國家責任等制度進行了探討,全景式地展示了一名中國學者眼中的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不僅使國內學界得以了解德國相關制度,還為我國建構和整合公法權利救濟制度體系的努力提供了一個參照系。 謝利斌/副教授,漢堡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德國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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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作者從《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出發,著眼於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良性互動關係的構建,基於規範分析方法,對德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憲法訴訟以及國家責任等制度進行了探討,全景式地展示了一名中國學者眼中的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 在我國法學界意識到法學應從立法論轉向解釋論(法律適用論)研究,並開始探索規範法學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學教材寫作風格之際,《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無疑提供了一份良好的樣本。雖然這是一本純粹介紹德國法的著作,但從題目、素材和內容的選擇以及結構的安排方面,都顯露了《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的中國法視角和中國問題意識。不僅使國內學界得以了解德國相關制度,還為我國建構和整合公法權利救濟制度體系的努力提供了一個參照系。

作者簡介

劉飛,1971年出生,湖南人。1996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後留校任教,2003年獲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自2004年起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行政法研究所兼職研究人員。著有《司法權對行政權之控制系中國行政法發展之動力:中德比較研究》(德文2003年版),譯有奧托·邁耶著《德國行政法》(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和施萊希、科里奧特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式與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撰寫過若干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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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導論:《基本法》第19條第4款之評述一、引言二、第19條第4款在《基本法》中的地位三、第4款在第19條中的地位四、第19條第4款之規範內涵 第二章 行政複議制度第一節 制度定位一、行政複議之憲法定位二、第19條第4款與行政複議之間的關係三、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關係四、行政複議與訴訟外糾紛解決制度之間的關係第二節 行政複議制度的內容一、規範基礎與適用範圍二、實體決定條件三、理由具備性四、提出複議申請的效力 第三章 行政訴訟制度第一節 概述一、公法體系中的行政訴訟二、行政法院的歷史發展三、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法框架四、程式基本原則第二節 行政法院的組成及其獨立性一、行政法院的組織結構二、行政法院內部的審判組織三、行政法官四、行政法院的獨立性第三節 受案範圍一、受案範圍的確定模式二、界定受案範圍的重要案例三、權力分立原則與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間的關係第四節 管轄一、事務管轄二、地域管轄三、指定管轄第五節 證據一、證據類型二、舉證責任第六節 訴訟類型一、主要的訴訟類型二、訴訟類型的劃分標準三、對訴訟類型制度的反思四、反訴第七節 主要審查內容一、審查實體裁判條件和理由具備性二、主要訴訟類型的“特殊”審查內容第八節 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一、概述二、第80條確立“停止執行”的原因三、第80條的具體內容四、暫時命令五、結語第九節 裁判形式一、判決二、裁定三、法院裁決四、在不作出實體決定情況下的訴訟終結第十節 抗訴程式一、抗訴程式及相關制度概述二、普通抗訴三、法律審抗訴四、抗告第十一節 執行一、執行的一般性條件二、針對公權力主體的執行三、由公權力主體執行四、執行反訴和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四章 憲法訴訟制度第一節 憲法法院之地位一、憲法法院之起源二、憲法訴訟與第19條第4款的關係三、憲法訴訟的類型與分類第二節 通過憲法法院提供的公民權利救濟一、規範依據二、針對法院裁判的權利救濟三、針對行政權的權利救濟四、針對立法權的權利救濟 第五章 國家責任制度第一節 國家責任概述一、國家責任法的概念與規範基礎二、國家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的區別三、國家責任法的責任分類第二節 職務責任一、職務責任的發畏歷史二、賠償請求權的構成三、國家責任的排除四、歐洲法上的職務責任第三節 公法上的補償請求權一、公法上的補償請求權概述二、對於財產損害的補償三、犧牲請求權四、警察與秩序法上的國家責任第四節 公法上的返還請求權第五節 後果清除請求權第六節 公法性債務關係中的賠償請求權一、公法上的保管二、公法上的無因管理三、行政契約四、其他情況第七節 改革動議 結語一、初步結論二、未來之課題附錄法規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議事規程 外二篇德國法學教育比較分析——以科隆大學為例一、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二、研究生階段三、比較分析的建議性結論德國傳統法學教育中的案例分析教學綜述——以拜恩州奧古斯堡大學為例一、德國法學教育概況二、“法律意見書”和“案例分析步驟” 三、法學院的教學方式四、拜恩州法學教學和考試改革五、案例分析舉例參考文獻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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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德國公法有了盛況空前的發展。其在規範國家權力、建設法治國家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及成功經驗,無疑值得我們關注。公法調整的對象主要為個體與國家公權力主體之間的關係,此外還有公權力主體之間的關係問題。其中,憲法和行政法無疑構成了公法領域的兩大支柱。從學科分類而言,公法學所涵蓋的領域則可以有憲法、行政法、國際法、教會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稅法、社會法和社會保險法等法律部門。①本叢書以憲法和行政法為核心內容,但是並不限於此,舉凡與公法有關且具有相當學術水平的作品,皆可以入選。對於目前國內資料還比較缺乏的關於地方法、公民的基本權利、社會法、警察法、環境法、建設法與規劃法、學校法、考試法等方面的論著,叢書首先予以重點關注。 叢書致力於以公法學人的分析方法,從整體上並有所側重地對德國的公法制度進行系統分析闡述,同時亦致力於進行比較研究。叢書由譯著、著作和論文集構成,儘管譯著構成了叢書的主體內容,但是叢書同時也收錄專門研究德國公法的中文著作和論文集,以及主要基於德國公法學術背景所撰寫的中文論著。 推出本叢書的想法由來已久,由身處於德國及我國海峽兩岸的中德學人共同籌劃本叢書,也是一種新的嘗試。感謝學界前輩對本叢書的關懷,感謝北京大學出版社的鼎力支持。 主編謹識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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