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縣人民法院

德保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德保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交由縣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受理不服縣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再審。

德保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德保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交由縣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受理不服縣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再審。
四、執行縣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機關申請執行的有關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五、依法審理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六、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生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七、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八、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九、負責縣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協助縣委依法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縣法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領導縣法院直屬的社會團體工作。
十、負責縣法院的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
十一、管理縣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二、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縣法院負責辦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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