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戶籍辦事指南

德令哈戶籍辦理由德令哈市公安局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令哈戶籍辦事指南
  • 受理單位:德令哈市公安局
落戶條件,註銷條件,更改姓名,變更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收費標準,

落戶條件

一、辦理農村戶口的遷移及落戶
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下發的檔案及原籍戶籍證明的,公安機關為其核發《準遷證》,憑原籍公安派出所《遷移證》予以落戶;
二、辦理城鎮戶口的遷移及落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在本市申請落戶:
1、在我市有固定職業的,憑調動工作手續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
2、在我市購買住房的,憑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門牌證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
3、在本地投資、興辦實業等人員需遷戶口的憑有關證件(公司工商營業執照、政府批文和稅務登記證)、有固定住址,原籍戶籍證明,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
4、夫妻一方戶口在我市的,憑結婚證可申請另一方落戶。
5、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的,憑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申請落戶。
本暫行辦法所指的直系親屬專指子女、配偶、父母、岳父母。
三、辦理小城鎮戶口的遷移及落戶
凡辦理小城鎮戶口的居民必須提供以下證件,根據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德政辦(2005)79號文的通知規定,公安機關方可核發《準遷證》,準予落戶:
1、《土地使用證》、《地名使用證》原件及複印件;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
2、在本地投資、興辦實業等人員需遷戶口的憑有關證件(公司工商營業執照、政府批文和稅務登記證)、原籍戶籍證明,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
3、從外地遷入或申請農轉非戶口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有固定的磚混結構房屋,房屋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並擁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二是在我市從事個體經營,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上,並有合法固定住房可申請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
四、辦理軍人落戶條件
凡軍轉幹部(包括自主擇業、轉業)申請在本地落戶的,必須持有“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花名冊及軍人安置辦公函的即可在本地落戶。
五、辦理隨軍落戶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隨軍直系親屬,可以在本市申請落戶:
1、部隊家屬隨軍,憑部隊政治機關批覆可以辦理落戶;
2、部隊軍人調入我市工作的,憑部隊政治機關任職調令可申請妻子、子女落戶。
六、辦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落戶條件
凡考取省內外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願意將戶口遷出的,遷出地派出所可憑學校錄取通知書可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為其辦理暫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戶口遷移的農業戶口學生,根據本人意願,可以就地辦理城鎮戶口。
七、辦理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落戶條件
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辦理落戶手續;
八、出生落戶
新生嬰兒落戶,隨父隨母可以自願選擇。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直接辦理,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公民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生育的不影響其子女登記戶口。
撿拾、收養棄嬰,憑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由戶籍內勤直接辦理落戶手續。
九、分戶並戶
因投靠直系親屬、購房、換房等原因戶口移居的;
因結婚、離婚等原因,本人申請並向戶籍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註銷條件

居民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街道、村(居)委會向公安機關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戶籍部門予以註銷其戶口:
1、《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三聯。
2、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村委會證明。
3、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

更改姓名

未滿16周歲的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可以更改。年滿16周歲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更改,如確有正當理由並持有合法有效證件提出申請的可以更改,凡無正當理由一律不予更改。
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問題,公安機關應當區別以下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更正手續;
1、年滿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2、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變更民族

凡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經本人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宗教部門審批後,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他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本人決定,年滿十八周歲以後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出生日期

變更出生日期:
確係戶口登記工作差錯、查有實據,需要更改的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原始戶籍資料證明,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後予以更改。
凡不屬於戶籍管理部門登記差錯,無論個人或單位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公民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辦理。

身份證

一、居民申領、換領、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
全市各派出所戶籍室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信息主項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申請表、原證件直接到所屬派出所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居民可到市公安局身份證科、派出所查詢證件辦理情況。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交納20元/證工本費;公民信息主項變更、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需換領新證的以及證件丟失需補領新證的,交費標準為40元/證;由於公安機關失誤導致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免費換髮新證。
二、公民臨時居民身份證辦理
全市各派出所戶籍室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後,證件發放前如急需使用身份證的,可以持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報告單、戶口簿 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市局申請領取 臨時居民身份證。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需交納工本費,標準為10元/證。

收費標準

根據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相關檔案規定,在辦理戶口及有關身份證明的收費標準如下:
1、申請、換領第二代居民身證的居民每證收取工本費20元;
2、丟失原身份證或者補換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每證收取工本費40元;
3、辦理戶口準遷證、遷移證,每證收取工本費3元;
4、辦理居民戶口本,每本收取工本費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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