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醫療保障局

德令哈市醫療保障局是德令哈市人民政府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令哈市醫療保障局
  • 所屬部門: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德令哈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機構簡介,現任領導,人員編制,其他信息,

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青海省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部門規章,提出全市醫療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省州關於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保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
(三)擬訂完善全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全市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 推進全市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貫徹落實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五)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醫保公共服務體系和醫保信息化建設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完善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六)組織實施全市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辦法和支付管理辦法,監管納入全市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內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七)貫徹執行全省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開展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的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並提出相關建議。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配合做好針對全省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支付標準、醫保目錄準入談判等工作;建立醫藥服務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八)按照國家和青海省有關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指導全市醫療保障工作。
(九)貫徹執行集中統一的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十)牽頭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醫保公共服務體系和醫保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十一)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貫徹執行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三)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管理崗位。承擔機關日常政務和事務工作,承擔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安全保衛、資產管理、提案辦理、行政督察督辦、政務公開及醫療保障信息發布和宣傳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全市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綜合業務管理崗。承擔編制全市醫療保障基金(資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直屬單位預決算、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工作;承擔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承擔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發展規劃工作;承擔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承擔組織實施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工作;承擔全市藥品和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工作;承擔全市醫療保障業務經辦工作並進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和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內違法違規行為的工作;承擔組織實施全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設施收費等政策工作;配合州局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海西州委辦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德令哈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西辦發〔2019〕6號)和《中共德令哈市委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德發〔2019〕3號),制定本規定。
德令哈市醫療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德令哈市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省委、州委和市委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領導

趙輝任德令哈市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員編制

市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其他信息

市醫療保障局作為全市醫改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繼續深化與醫改相關部門的工作協同,建立協商機制,做好“三醫聯動”的政策銜接。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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