徳拉姆規則

徳拉姆規則是美國刑法關於精神錯亂鑑別標準的規則。1954年華盛頓地區聯邦抗訴法院在審瑾德拉姆案件時認為:“如果被告人的非法行為是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的產物,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鑑別精神錯亂的德拉姆規則。這個規則的擁護者認為,該規則擴大了醫學專家在鑑別精神病問題上的作用,有助於增加判斷上的科學性。反對者認為,由於陪審團根據這個規則掌握不住鑑別標準,因而只得依靠精神病專家的鑑定,造成精神病專家統治審判的背離司法原則的現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徳拉姆規則
  • 定義:美國刑法關於精神錯亂鑑別標準的規則
尤其是“產物”一詞並不明確,彈性過大,缺乏象姆拉坦規則和不能控制規則那樣確切表明的精神錯亂特徵,即不能認識或者不能控制。1972年華,盛頓地區聯邦抗訴法院自己放棄了這一規則,轉而接受實際能力規則。但是,德拉姆規則的實際影響並沒有完消除,少數州刑法仍採用這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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