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媒體的使命是傳遞
信息,其價值在於影響力。這種影響可以用於商業,導引某種潮流或者讓市場注意某種產品;可以用於政治;也可以用於製造輿論……微媒體創造的內容簡單易讀;互動性比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都要強,內容的創造者與閱讀者是面對面的強關係;並且閱讀者可以通過關注、取消關注、訂閱等操作進行選擇性的閱讀,當媒體成為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進行的傳播的渠道時,這種被傳遞的信息就叫做廣告:這是作為媒體的正當收入方式,其他都是歪門邪道——以封閉性信息來收取信息費用的小眾式媒體這裡姑且不論。在這種情況下媒體的差別就在於規模和客群群。
微媒體(Micro Media)是什麼?在Web2.0時代,我們注意到許多人已經開始把部落格叫做媒體。其實這不確切,應該是把許多個微小的部落格所組成的信息傳播網路看作一種媒體,並且這種媒體的規模已經到了我們不可忽視的程度;並且更重要的是,這個與所有傳統媒體不同。我把這類由許多獨立的發布點構成的網路傳播結構,叫做微媒體(Micro Media),請注意,這個詞永遠指的是大量個體組成的網路結構,只理解為個體是沒有意義的,並且理論上應該有一個數學模型可以計算出數量的下界。
而習慣上,我們把新浪、搜狐那些入口網站稱為媒體,它們是由大型企業運營的;相對入口網站而言,個人運營的網站就是一個微媒體,其中部落格便是很好的微媒體的例子,相信以後會出現更加豐富多彩的微媒體形式。
微媒體的四個特徵
1、增值性
必須有信息的源頭參與才可能產生有價值的微媒體網路,信息源是指任何產生信息增值的發布。寫一篇文章是信息源,對信息做一次有價值的修改、或者發布一條評論,也是信息源。只要有新加入的信息即信息增值,就有可能存在感興趣的客群,並不要求發布者有記者證,使用正式文體和寫作、發布方式。
2、差異性
這種差異性是指微媒體整體與傳統媒體的差異:因為都是微小的個體所發布的內容,風格、導向性、內容都會不同,很容易理解。微媒體的組成個體之間未必有很大的差異性,相反,很有可能出現大量的轉載、抄襲、雷同和垃圾類信息。但是由於第4個特徵的存在,這並不影響整個微媒體網路的傳播效能。另外,這個差異性也有別於特立獨行的“個性化”,原因很簡單:就像一份小眾群的雜誌再精彩發行量也就那么多,我們這裡只討論大眾媒體的問題。
這種差異性給了讀者另一種選擇,在無聊或者不想看主流媒體的時候,有了替代品。
3、傳播性
這種傳播指的是自發的傳播而不是通過報亭這樣的發布渠道,因此需要兩個條件:信息源對信息公開;傳遞路徑上沒有著作權障礙。有興趣的個體自發成為傳播路徑上的節點,並且是以指數方式傳播;再加上渠道完全免費,這兩點怎能不讓所有廣告商瘋狂!
4、選擇性
由被關注到被談論,再到被傳播,這是必然的模型,信息的優勝劣汰在此自然形成。其實即使沒有digg,一篇post依然會按照隱性規則進行著選擇和排序,我們會把好文章告訴朋友,會發布評論,會轉載……是的,我們有垃圾和spam,讓某個路徑上的節點非常不愉快,但是不會對網路整體產生致命影響,因為這個網路結構是自適應的。
關於功能 無外乎四種:閱讀、撰寫、管理、發布。由此重新組合、延伸。
服務模式 個體託管服務:集成上述四種功能,是整個微媒體網路的基礎。比如部落格足以勝任。
定製閱讀:解決高級讀者的問題,但是目前除了可以訂rss還能怎么定製?甚至沒法講rss中的內容分類看。
再發布:發布到部落格模版、發布成電子雜誌、列印出版……如此等等。
傳播渠道:RSS相關的服務,都是做渠道的,短期內尚有不錯的想像,不過長期來看,個人以為應當會被某個大平台所替代。
聚合服務:將網路中的微內容組織起來在統一的地點提供閱讀或其他處理。
盈利模式 開篇已經說過媒體的正道是廣告,但是如果託管服務商讓你用手機寫並收取費用、或者出點錢給更多空間也不為過;長期的看,盈利應當來自幾個方面:
廣告:既然傳播的是微內容、並且每一個時刻這個微內容只面對一個個體,所以很顯然的,廣告完全可以是針對性地——不過不知道人工智慧技術是否能夠支持。
信號傳播費用:比如無線收入,本身信息不收費(傳播收費服務的信息除外)、傳播信息本身也不收費,但是傳遞信息的物理過程需要成本,所以收費。
增值服務費用:上述服務均需要成本,因此就有收費的可能性,當然行業內競爭過度大家為了爭奪用戶都免費的情況除外(這不是一個健康的行業形態)
沒了?是的,沒了,你希望找到一個有一萬種賺錢方式和可能性的行業的話,去向上帝要。其他的歪門邪道注定不會長久,因為那背離了媒體的角色,而只有媒體的角色才是微媒體網路唯一能夠長期穩定的角色。
注意到以上後兩種方式也不是本質性的收入,只是因為實現上需要成本,並且是“用戶可以理解和體諒的成本”,因此有收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如果要作百年老店的話,還是在廣告模式上創新,比如google賣關鍵字這種,我們需要更多此類的好主意。
法律、道德和社會方面的問題 發布者對信息負責
最近有blogger被告,問題都在如果說話了,並且傷害他人利益,如何處理的問題。在真實世界裡,是必須負責的,因為有誹謗、誣衊這些罪名;但是在微媒體中,這又有違於鼓勵大家發表個人見解的精神——本來就少不了相互鬥嘴的;而且如果微媒體的載體是網際網路,甚至很可能沒法知道到底是誰說的。
尤其是在國家間網路互通的情況下,倘若愚人節某人在blog上宣稱A國對B國宣戰,且此訊息在多次轉載和修改中已經被粉飾得相當真實,而導致B國真的向A國開展,有人需要對此負責嗎?到底怎么負責?
另外關於服務提供商和信息發布者的責任劃分也是一個問題,因為服務提供商很可能沒有人工干預的自動傳播訊息,並且限於技術原因無法很好鑑別和過濾,那么他有錯嗎?
結語
說了這么多,其實目前來看,微媒體幾乎等同於部落格,因為除了部落格我們沒有更大規模的個體發布者網路,但是我相信很快就會有更高級、更豐富的形式出現,也許只是部落格升級版。不過無論如何,未來的主流媒體當中應當有微媒體的幾個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