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刺激經穴時,依循經感傳線的出現多少和感傳通達部位的遠近,對循經感傳現象的顯現程度進行的分類標準。I型(顯著型),刺激井穴(或原穴)時,有6條以上的經脈感傳能通達經脈全程,其餘經脈感傳能超過肩、髖關節,但不能抵達經脈終點者。Ⅱ型(較顯型),有2條以上的經脈感傳能通達全程,或3條以上的經脈感傳能超過肩、髖關節者。Ⅲ型(稍顯型),有1條以上的經脈感傳能通過肩、髖關節,或2條以上的經脈感傳(刺激井穴)能過腕、踝關節,或(刺激原穴)能通過肘膝關節者。Ⅳ型(不顯型),所測各經感傳均不能超過腕、踝關節,或僅1條經脈感傳能超過腕、踝關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