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保險

復保險,“單保險”的對稱。是指被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本同一保險利益,向不同的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期間相同的契約的保險。復保險的成立,通常以將復保險情況通知各保險人為條件,如故意不通知或欲謀不當得利,則復保險契約無效。財產復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除另有約定者外,各保險人按所保金額比例分擔損失賠償責任,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人身復保險的成立不受任何限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均應按保險金額全額給付,無比例分攤問題,與財產復保險不同。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契約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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