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從稱義到成聖》
- 作者:馬有藻
- ISBN:9789867230218
- 定價:165
- 出版社:華訓
- 副標題:保羅書信詮釋
內容介紹,一、引言,二、書信的性質,三、保羅書信的次序,A.正典法,B.邏輯法,C.經驗法,D.年代法,E.分類法,四、保羅書信的格式,五、保羅書信的年代,八、保羅書信按組綜覽(正典法),B.第二組:給個人的(四本),一、序言,二、保羅的猶太背景,A. 法利賽教派家族,B. 精通舊約聖言,C. 熱心事奉神,三、保羅的希臘背景,四、保羅的基督徒背景,A. 在大馬色路上前,
內容介紹
類別: 聖經論叢/保羅書信 適合對象: 適用所有人
保羅書信真理全備,本書特別歸納出--各卷的性質、題旨等;保羅的寫信時序;逐章逐節講述要義;以相關圖表供比對。
可知保羅對宣教、教導、栽培門徒的熱切與用心。他所寫的致各教會書信能被納入新約正典,可見主何等看重!
期勉基督徒都效法保羅--獻上自己為主用。
第1章 保羅書信總論第1章保羅書信總論
一、引言
新約正典二十七本書卷中,有二十一卷(占新舊約全本聖經的三分之一)是以書信體裁寫成,而其中的十三卷則為保羅所有。另外從林前5:9;林後2:4;10:9(眾數);西4:16;弗3:3;帖後3:17;腓4:10等處之記載,知悉保羅另寫有現已失傳的書信。
書信在古時已相當流行(參伯9:25;撒下11:14;耶29:1;拉5:16-17;斯3:13-15;8:10-14),在希臘與羅馬時代成為多種檔案之一。書信方式的檔案更成為基督教經典中獨有之體裁,在世上的典籍中(如可蘭經、亞域士大經等),只有基督教是用書信的格式來寫教義之內容。
以書信作為神啟示之媒介,乃新約時代的特徵。在舊約律法時代,神的啟示乃靠著立法文體之形式,宣告神之權能與要求,那是神向其子民宣告之方式,特別顯出國與民的關係;在新約恩典時代中,神的啟示借著書信檔案形式,宣告神之權能與要求,那是父親向其兒女宣告之方式,顯出父與子的關係。在舊約時,先知用嚴峻的面孔宣告神的律法;在新約時,門徒用慈悲的心腸宣告基督的新生命。故此,以書信作為新約啟示的特徵是基督教經典之特點,更是在新時代內最適當之表達,靠著基督完成的工作,與神建立個人的關係。
二、書信的性質
新約的二十一本書信約有六位作者,每位作者主題略有輕重之別,茲表述如下:
保羅 | 彼得 | 約翰 | 雅各 | 猶大 | 希伯來書 |
教義 | 經驗 | 靈交 | 倫理 | 後表 | |
信心 | 盼望 | 愛心 | 律法與行為 | 完全 |
三、保羅書信的次序
保羅書信有十三卷,分別寫給十八個不同地點的教會或對象,而在新約內出現次序的編排,有數種論點:
A.正典法
這是新約聖經編排時所循之次序,原則是以書信篇幅之長短編排先後次序,且先排「致教會」的(羅馬書因最長,故在首篇),後排「致個人」的(腓利門書最短,則居末)。
B.邏輯法
此法是以教義之邏輯推敲,而決定書信排列次序。因羅馬書是論「稱義」,故居首;哥林多前後書論「教會生活」,加拉太、以弗所、腓立比、歌羅西書論「信徒個人生活」,而依序排列;帖撒羅尼迦前後書是論「主再來」,則排在最末。
C.經驗法
此法之根據全在乎林前2:14-3:1所論的三種人:「屬血氣、屬肉體、屬靈」。羅馬書的對象是論全地人(屬血氣),故先排;後三卷(林前、林後、加)是對屬肉體教會寫的;再後三卷(弗、腓、西)是對屬靈教會而寫,故排於此;而帖撒羅尼迦前後書專論教會之盼望,則編在後篇。
D.年代法
此法是根據使徒行傳的歷史次序而決定。其中雖有些書卷在年代之考據上有待商榷,是因當時與現今有不同的解釋,然而大體上是相同的。
E.分類法
此法是以書的內容來決定次序,也分數類,而最後的分法似較配合保羅生平之背景,茲列表敘述如下:
1.以羅馬監獄事件為中心
a.前──羅馬書、林前後、加拉太。
b.中──監獄書信(弗、腓、西、門)。
c.後──教牧書信(提前後、提多)。
2.以對象為中心
a.教會的──羅馬至帖後(九本)。
b.個人的──提前至腓利門(四本)。
3.以教義為中心
a.救贖性(Soteriological)──羅馬書、林前後、加拉太,
此組以十架(Cross)為中心。
b.基督性(Christological)──弗、腓、西、門,
此組以基督(Christ)為中心。
c.末世性(Eschatological)──帖前後,
此組以基督再來(Coming)為中心。
d.教會性(Ecclesiological)──提前後、提多,
此組以教會(Church)為中心。
4.以性質為中心
a.宣道書信──羅馬至帖後。
b.監獄書信──弗、腓、西、門。
c.教牧書信──提前後、提多。
四、保羅書信的格式
考古學提供之數據,顯出當時的書信有其特別格式。保羅書信之款式與當時通用的相合,但又表現其獨立的個性;雖不拘泥於一定形式,但大體上與當時流行之款式相通。這格式符合一種定規:
1.寫信人與受信人之關係。
2.客套語(保羅改作祝福與問安)。
3.正文(保羅分作「教義與倫理」、「理論與實踐」、「信仰與生活」、「權利與責任」)。
4.結語問安(保羅補上祝福,成為教會公用的「使徒祝福」)。
五、保羅書信的年代
保羅自歸主後,前十五年(主後33-49年)未有任何寫作(就算有也沒有文獻可參考),後「十五年」(主後49-67年)則為教會留下極寶貴的教義文稿,為後代信徒不可缺少之經典。
茲表述「保羅書信的年代」(皆為「主後」)如下:
八、保羅書信按組綜覽(正典法)
B.第二組:給個人的(四本)
穆格新著《新約導論》,道聲出版社1964年出版第139頁。嚴格算來,「路加福音」、「使徒行傳」、「啟示錄」也是書信的體裁;換言之,新約中除了「馬太福音」、「馬可福音」、「約翰福音」外,全屬書信風格。參A. R. Faussett“Epistle, ”Bible Encyclopedia, 1902, p. 210.
D. Edmond Hieber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auline Epistles, Moody, 1973(8th), p. 14.
W. G. Scroggie, The Unfolding Drama of Redemption, Zondervan, 1972, p. 12.
增訂J. S. Baxter, Explore The Book, pp. 63~64.
年代選自H. W. Hoehner, Chronology of The Apostolic Age, unpublished Th. D. Dissertation,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65, revised1972, pp. 381~384.
第2章 保羅生平簡介
一、序言
保羅是教會史中最神奇的人物,擁有三種文化背景─濃厚淵博的猶太文化、活潑的希臘文化、屬靈的基督徒文化;生在一個猶太人口稠密的大數城,而此城又是一個希臘城(徒22:3)。
保羅的父親是法利賽人,他從小受嚴格的律法教育(腓3:5;羅9:3;11:1;徒23:6),並在當代最著名之拉比迦瑪列門下受教(徒22:3)。他信主以後,這些豐富的背景使他成為一位有力的護教學者,更使他成為有史以來最罕有的神學家。保羅精湛的神學,與他成長過程時所受的影響有莫大的關係。
二、保羅的猶太背景
這位名門貴族出身的猶太人,早期在資深拉比迦瑪列門下受教,他的猶太學問超越同輩,使他成為卓越不凡的一代神學宗師,其猶太背景的貢獻巨大,茲從三方面討論之。
A. 法利賽教派家族
保羅生於名門貴族(腓3:5),又是羅馬公民(徒16:37;22:25-28),是法利賽人家中的書香子弟(徒23:6),家境不錯[1]。他成長在耶路撒冷城(徒22:3上,「長在」原文anatethrammenos,意「父家中長大」),在迦瑪列門下「受教」(22:3下,「受教」原文pepaideumenos,意「兒童教育」)。據猶太傳統[2],猶太男孩在十五歲便可就讀拉比學校[3]。這位迦瑪列是當代最著名的拉比,是第一世紀七大拉比之冠,因他對律法之精通被譽為「律法之榮美」,猶太傳統謂迦瑪列逝世後,律法之榮美也消失[4]。能在迦瑪列門下受教,是敬虔法利賽人夢寐以求的榮耀,保羅父母早將他托教於這位拉比,願他成為傑出的律法師。而保羅本身又好學不倦,以致成績超越同儕(加1:14);他又嚴謹遵守律法,就律法之義說,無可指摘(腓3:6)。保羅對律法有極深的認識,使他後來在解釋律法之功用、目的及意義時,顯出獨到、精闢、準確的見解。
B. 精通舊約聖言
猶太人是一神教的民族(參羅3:30;加3:20),堅拒異教或偶像崇拜(參西2:8;林前10:14、21)或外邦人之不敬不虔的行為(參羅1:26),這一切皆源自他們對舊約聖言的尊崇,保羅也不例外。從保羅的書信中,他引用舊約共九十三次,摩西五經、王下、伯、詩、箴、賽、耶、結、何、珥、哈、瑪等皆被他引用過[5],可見保羅的思想浸淫了舊約的精髓[6]。他對舊約有絕對的信靠,稱之為「聖經」(羅1:2;15:4)、「神的聖言」(羅3:2)、神默示的話(提後3:16),或「律法與先知書」(羅3:21)、「律例」(西2:14)、「律法」(林前14:21,此言引自賽28:11-12)。無論在證明某要點上(如羅3:10-18),或作舉例(如羅2:24)或作說明(如羅10:2-8),他皆以舊約為依據,並稱舊約是為「現代人」寫的,能帶給人忍耐、安慰和盼望(參羅15:4),可見保羅對舊約有無上的尊敬。
此外,保羅亦精通猶太人的釋經法(雖然他信主後修改此法)[7],亦即活用神的聖言,諸如將舊約的故事找出類表的屬靈意義來(參加4:22-27),或活譯舊約聖言(如加4:28-31),或作自問自答的對話(如羅3:1-9)[8]。因為他對舊約的純熟,所以找到的一些舊約警告、預言亦適合於新約教會來套用(如羅9:25-26,即何1:10;2:23)。也因舊約多處的預言在新約時已應驗,因此保羅對舊約套用自如。
C. 熱心事奉神
綜合徒22:3;加1:14;腓3:6所記載,保羅在歸主前極熱心事奉神。查「熱心」一詞,原文zelotes(中譯奮銳黨之「奮銳」),可指心態上的努力或宗教生活表現的狂熱。在保羅的生命中,這股熱心來自對律法的熱愛與尊敬。他是位維護律法精義的拉比,舉凡對律法不虔不敬的舉動,便視如毒物、褻瀆神,務將之除盡而後快。此般捨命維護「法紀」的精神,深植在猶太人愛國愛神與愛律法的民族命脈里。故K. Haacker分析得極正確,他說「熱心」一詞非指心理上的狂熱,而是神學上的狂烈感情,這狂熱心態與兩約間之瑪喀比家族及奮銳黨的表現全無異樣。如殺死與摩押女子行淫的以色列人領袖非尼哈(民25:6-8),正是這種狂熱的表現,他的模式(prototype)成為後來瑪喀比家族之馬提亞的樣式,故馬提亞也拿起刀來,殺死那跪拜希臘神像的族人(參瑪書上卷2:26、54;瑪四卷18:12),而馬提亞又成為奮銳黨的模樣。他們視此行為帶給國家一種代贖的功效(atoning effect)(參民25:13),因他們是「替天行道」,代替神將異教徒正法,必帶給國家興旺促使彌賽亞國度早日實現[9]。因此保羅也秉承此種護守律法的大無畏精神,看見教會傳一個死而復活的耶穌,立即抱著「除惡務盡」的心態,向教會進行大清算。
教會大遭逼迫的導火線在於司提反的證道事件(徒6:14),因他的信息被視為對聖殿、聖言大不敬(據猶太傳統,猶太教有三大柱石:一是聖殿,二是聖言,三是義行)[10],當時這位從撒買派(shammai)受訓的保羅愈聽愈覺不妥[11],怒氣填膺,覺得教會與律法水火不容,不能同時共存,遂贊成殺死司提反(徒7:60;26:10;申17:5-7)。事前他已聽聞基督徒傳講「被釘死的耶穌」是復活的彌賽亞(如徒5:30;10:39;13:29;彼前2:24),此點對他來說是「大逆不道」,因為猶太教認為凡被掛在木頭上的,皆是被咒詛的(參申21:23),故耶穌不可能是彌賽亞,而基督徒公開且光明正大地到處傳講耶穌是彌賽亞,對保羅來說是極侮辱、褻瀆神之舉[12],又從司提反口中親耳聽及,更是怒火中燒,遂展開一連串的「暴行」。
三、保羅的希臘背景
保羅所出生的大數城原是希臘城,在亞歷山大大帝時代已是個知名城市,並為軍事據點,向波斯國挑釁。在西流古朝代時,大數成為基利家省的省府。西流古大肆改革城中設備並推行希臘文化,使之成為一個頗有文風的省城,城中設有國立大學,在哲學家Athenodorus(主前74年-主後7年,奧古士督的受業專師),Nestor及Cicero(主前51年)的領導下,大數城成為斯多亞派的學術中心,並贏取了「小亞細亞的雅典」的雅號[13]。直至保羅時代,大數城擁有百多年的希臘文化。保羅的正規教育雖在耶路撒冷,但他亦是個通曉希臘文哲的猶太人,在他的著作中,足見他對希臘的辭彙舉例、文藝修辭、斯多亞的哲學辯證技巧等運用自如。一些新約書名的辭彙,如「奧秘」、「靈」、「魂」、「肉體」、「良心」、「論斷」、「救贖」、「稱義」、「應許」、「台前」、「一台戲」、「智慧」、「知識」、「較力」、「獎賞」、「棄絕」、「冠冕」、「肢體」、「帳棚」、「血氣」、「獻上」、「誇口」、「用腳踢刺」等不贅,皆充斥希臘文化的語氣。M. Hengel謂猶太史家約瑟夫是位精通兩希(希伯來、希臘)語文的人物,而在新約時代,幾乎所有拉比學生皆是「兩希文化」嫻熟的人[14]。保羅受希臘文化的影響著實不淺,在他的講道里也有引用希臘哲人的思潮(如徒17:28引用Aratus之Phainomena的句語;林前15:33引用Menander),他也慣用七十士譯本的舊約。
四、保羅的基督徒背景
A. 在大馬色路上前
保羅是個嚴謹遵守律法的法利賽人(腓3:5-6),每一個法利賽人追求以遵守律法為稱義的依歸(稱義即蒙神悅納,參羅9:31上;10:3下)。但在追求律法的義這經歷上,保羅所遇難題重重,因為他發現生命中有另一律左右他而不能成事,此一點在羅7:1-25有詳細的論述。
據大部分學者的意見,羅7:1-6是保羅以基督徒的身分說話,這是沒有根據的。羅7:7-25卻引起不同的見解,歸納有二[15]:
1. 有說羅7:7-25是形容世人(信與不信包括在內),在罪的權勢下痛苦掙扎的情況(如W. G. Kummel;P. Althaus;G. Bornkamm;R. Schnackenburg)。
2. 有說羅7:7-25是形容保羅自身的經歷,但在細節上卻分為兩說。有說羅7:7-13是保羅信主前的經驗,羅7:14-25卻是信主後的經歷(如Longenecker;Murray;Packer;Cranfield;Barrett;Nunn;鮑會園;馮蔭坤);有說羅7:7-25全是保羅信主前的經驗(如Davies;Gundry;Kummel;S. Kim;Moo)。
此外,從另一角度再省思本段的爭論,按題材看來,羅7:7-13明顯地表達律法的功用(律法惹動罪),羅7:14-24卻指出人性的罪性(律法顯出罪性)。這罪性在全人類中是個現實問題,即是「我在亞當里」的問題,不管他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這是個「人在亞當里」的實際經歷,正如羅7:21的發現是全人類的發現,羅7:24的呼喊是人類的呼喊。惟一解決之法卻在羅7:25里,這正是保羅加插此段的目的,這是一個「在基督里」的人才能發現的得勝訣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