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階案

徐階案,指的是隆慶年間發生的一場和徐階有關的江南地區土地投獻案件,隆慶三年(1569年) ,海瑞以右僉都御史的身份巡撫應天十府,查看吳淞江水並允許農民檢舉鄉官的不法行為,勒令鄉官退還侵奪的民田,同時認真平反冤狀”。海瑞應該就是在此期間初次接觸徐階案的。當時徐階家族在當地占田六萬畝以上(另有十萬,十八萬、二十四萬乃至四五十萬畝等說法),而很大一部分是通過“投獻”的方式獲取的。因此飽受訴訟者之騷擾,徐階雖感到痛苦,但也理解海瑞此舉“初意亦出為民”。翌年三月,海瑞因結怨權貴而遭彈劾,徐家才免於被騷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階案
  • 發生時間:1569年
  • 發生地點:江南
  • 主要人物徐階海瑞
事件分析,事件後續,孫克弘之獄,田產被收,事件結局,

事件分析

關於徐階案,歷史記載甚多,不過《明史》卻較為簡略,“(海瑞) 素疾大戶兼併,力摧豪強,撫窮弱。貧民田入於富室者,率奪還之。徐階罷相里居,按問其家無少貸。下令飆發凌厲,所司惴惴奉行”。《明實錄》中並無海瑞審理該案的直接記載,不過為了彈劾海瑞,時任吏科給事中的戴鳳翔在奏章中提到了該案的審理過程及結果,“禁佃戶不得完租,貧民不得償債,皆遷顛之甚”;而海瑞也確實提出過 “退產過半”的建議,所以萬斯同在編修《明史》時,很可能因此將徐階案理解成為普通的田地糾紛。對此,他的表述是“素疾大戶兼併,一意抑豪強,撫貧弱。貧民田人於富室者,率奪還之。徐階時罷相里居,按問其家無少貸;階弟侍郎徐陟恣行鄉里,輒逮治如律,下令飆發凌厲,所司惴惴奉行”,在萬斯同的基礎上,王鴻緒進行了文字上的微調,而最終定稿的《明史·海瑞傳》則轉錄自《明史稿》。由文意可知,前引的“無少貸”之“貸”字應為“寬恕”之意。而黃仁宇的理解卻是:徐家發放高利貸,如果借貸方無法償貸,就會出現土地兼併的情況,他應該是對“無少貸”的“貸”字理解有所錯誤。
于慎行《谷山筆廛》記載:“華亭家人多至數千, 有一籍記之,半系假借:海至相君府,請其籍削之,僅留數百以供役使”。那么“ 半系假借”是什麼意思呢?據高拱的《高文襄文集》有提到隆慶五年(1571年),徐階無意間牽涉進另外一場官司,一個叫孫克弘的人想升官,就托另一個叫孫五的人進京尋找門路,意外的是孫五被官府抓了。經過審訊,主審官員順藤摸瓜查出(包括孫五在內的)多人因為投獻而成為徐階家人的事例如孫五將田產值銀1500餘兩投充徐家,徐家則讓其改名為徐五,並借給他二萬餘兩銀子作開設典當鋪之用,此外,朱堂、王忠、沈信、沈究學等人也在投獻徐家之後改姓徐,並從後者處領取數目不等的資金開設店鋪。由此可知,《谷山筆廛》提及的“假借”為“改姓為徐,充作徐階家人”之意。
故此可大體知道徐階案牽涉的雙方原為投獻關係。至於投獻雙方出現矛盾,進而升級到打官司的地步,如果僅僅是因為徐家欺負、打壓小民,那么波及的人群似乎不應如此眾多,所以更深層次的原因還應從海瑞身上查找。簡單說來,就民戶而言,在一條鞭法改革之前,明代政府除了徵收田賦外,還要徵收徭役(如里甲、均瑤、雜役等),由於徭役大多是按戶征派的,為了逃避沉重的賦役,江南地區的很多民戶選擇了投靠仕宦大族,改換姓氏,成為後者的“家人”(僕人的另一種說法)一由此雙方形成了主僕的關係。這樣做的好處是:投獻一方脫離了原先的戶籍,寄籍於仕宦家,也就避免了徭役的征派(此後他不再交田稅,卻要向仕宦交租);而受獻一方由於擁有優免特權(故而逃過賦役),再加上飛酒、詭寄等手段的運用(從而逃避田稅),可以攫取大量的經濟利益,總之,它對投獻雙方均為有利,損害的只能是那些安分守己,又無法逃避賦役的普通民眾而已(即轉嫁了賦役的負擔)。
而一條鞭法改革的嘗試早自嘉靖初年就已經開始了,江南地區的民眾應有充裕的時間去體會這場改革所帶來的影響。果不其然,隆慶三年,時任應天巡撫的海瑞開始推行一條鞭法。據學者研究,其改革包括“ 以概縣之田,承當概縣之役,從而廢除排甲輪役制”;“按畝征銀,差徭官自雇募,百姓免除了力差”等。不過,改革的成功尚需要其他配套措施的跟進,如對優免特權的限制(否則會誘使更多投獻的出現),於是就有了海瑞的“削籍”的建議。故而海瑞針對徐階提出的要求包括兩部分:“削籍”、“退產過半”
此處有三點值得辨明:其一,要求徐階“退產過半”的依據,可能在於其家人“半系假借”,其二。海瑞要求徐階“退產過半”,並未追究後者接受投獻的行為(投獻為《大明律》所禁止),實際上,將該案定性為田地糾紛,有大事化小的嫌疑。如果真的堅持原則的話,接受投獻的行為是要被處以充軍刑罰的,其三,一條鞭法改革使得田地成為賦役徵收的關鍵,這就意味著只需成為徐家的佃戶(而不必是其家人就可以擺脫賦役的徵收,由此才能理解當地民眾狀告徐階的真正用心):企圖確認租佃關係的成立,轉而否認先前主僕關係的有效性,可是站在徐階的立場上看:如果允許退田,他不僅將遭受經濟上的損失。還得接受名分上的改變(投獻者由“家人”僕人變成佃戶)。眾所周知,名分對於維護“名族”地位尤為重要,是區分“尊-卑”“貴-線”的標誌,徐階提出反對也是可以理解的。
綜上所論,徐階的“家人”,多半來源於投獻田產的匯南鄉民,而徐階累積田產的主要方式,可能並非強制“兼也不是放貸,而是鄉民的投獻。海瑞對江南投獻風習的認識,在他審理徐階案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海瑞的判決包括“削籍”和“退產過半”兩項。“削籍” 整頓的對象, 是投獻賴以滋長的優免制度。海瑞之所以要求徐階“削籍”,乃是基於在江南地區推行一條鞭法的考慮,而在江南推行一條鞭法最大的障礙之一。正是優免制度導致的投獻成風問題,至於要求徐階“退產過半”,實質是要求徐階退出先前接受投獻所獲得的田地。歸結起來,明中葉以降江南地區投獻風習的盛行,是理解徐階案之經濟史背景的關鍵所在。
後來,給事中戴鳳翔彈劾海瑞包庇奸民,魚肉士紳、沽名釣譽等,於是海瑞就改督南京糧儲,徐階之事也告一段落。

事件後續

孫克弘之獄

高拱為了打壓徐階,在隆慶五年(1571年),利用孫克弘之獄打擊徐階。其時華亭有個叫顧紹的人至京師舉報徐家在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誆騙延誤轉運顏料銀事,又有沈元亨欲告徐家涉嫌攬侵起解錢糧等事。徐家便派與自己過從甚密的同鄉孫克弘的家僕孫五潛入京師,勸阻顧紹,並求起用徐階,孫五在徐州遇到孫克弘,孫五保證可打點首輔李春芳以升孫克弘為河東鹽運使,孫克弘相信,即寫票帖一封、禮柬兩個及銀二百兩交與孫五。孫五於三月初五到京,將從孫克弘處詐欺來的銀子揮霍五十兩。又有徐堂等人見其可疑,得知其詐欺孫克弘,遂向孫五挾銀若干。其間孫五與顧紹再三講說,許銀兩千兩,並將沈元亨告狀本詞奪回。後孫五於四月二十八日為中兵馬司捉拿在案。孫克弘不僅下獄,還牽連到徐家在京師的布行店鋪及經營人員。經營這些布行的朱堂等人為規避賦役,將田產投寄抵押於徐階的幾個兒子,折取資金與徐府合資做布行生意。高拱一派的言官韓楫、宋之韓等指控徐家開的這些布行的真實目的是“鑽刺打點,希圖起用”。在處理完孫克弘及孫五、顧紹等後,高拱在七月安排曾被徐家家奴羞辱過的前蘇州知府蔡國熙出任蘇松兵備副使,將孫克弘之獄擴大化。

田產被收

徐階的兒子徐璠和徐琨本性貪婪,曾經派人在京城建了一座私邸,其資產大約三萬金,徐階不知道這件事,又放任其子與奴僕也是橫行蘇州松江等地。其朋友王畿有一天告訴了他:“你如此寵溺自己的兒女,我只能看著災禍降臨到你身上了。”有門客告訴高拱:“徐階要是復出能憑藉的只有資產,如果他沒有資產,就不會復出做官了。”於是高拱利用孫克弘之獄打擊了徐階,又讓給事中張博彈劾徐階的三個兒子侵占民田。高拱讓徐階的門生、前任蘇州知府蔡國熙復官,又提拔為蘇松兵備副使,專門管徐階及其子的事。蔡國熙稱能舉報徐階及其三子的人有賞,一時之間,徐階的故人兒子前府同知袁福征、諸生莫是龍都舉報了徐階及其三子,袁福征還頂替了戴鳳翔,在上任的時候首次找徐階要挾了五百金,于是之前賄賂徐階三個兒子的人,有欠賭債而多被索取賠償的全都找徐階要錢。而一些松江百姓則闖進徐階家門搶奪,圍繞著徐階的床罵徐階,而徐階只是低下頭無一句話。多次關門想要自經,都被家人阻攔。蔡國熙將徐階三個兒子戍邊,其僕從與親黨皆受牽連,沒收其田六萬。
後來事情總算有了一點轉機,高拱迫於輿論壓力,把這個案子暫時擱置下來。“階從困中上書拱,其辭哀,拱心動,居正亦婉曲為解。蔡國熙所具獄,戍其長子璠、次子琨、珉,其少子瑛,家人之坐戍者,復十餘人,沒其田六萬畝於官。御史聞之朝,拱擬旨謂太重,令改讞。國熙聞而色變曰:‘彼賣我,使我任怨而自為恩。” 從蔡國熙所說“彼賣我”一句,足以證實高拱幕後指使的勾當。所以李延昰說:“華亭受謗,無所不至”,“新鄭不免以怨報德”。

事件結局

後來高拱被張居正打倒做了首輔後,其三子免戍,這件事才徹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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