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長森,男,漢族,1954年7月生,山東德州人,1972年11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副巡視員。
2022年5月,徐長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2023年8月24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中煙工業有限公司原副巡視員徐長森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長森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長森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長森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東德州
- 出生日期:195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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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曾任山東省菸草物資設備公司副經理,省菸草專賣局(公司)科教處處長,山東宏發菸草(集團)公司副總裁,省菸草公司物資設備管理部主任、省菸草物資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2004年2月,任山東中煙工業公司物資供應部部長、山東省菸草物資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2007年4月,任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副巡視員。2014年8月退休。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9月,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原副巡視員徐長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泰安市監委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2年5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紀檢監察組、泰安市紀委監委訊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紀檢監察組、泰安市監委對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原副巡視員徐長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徐長森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多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購物卡;把手中的權力當作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長期大肆收受賄賂,數額巨大。
徐長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國家菸草專賣局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徐長森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泰安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宣判
2023年8月24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中煙工業有限公司原副巡視員徐長森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長森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長森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長森先後利用擔任中國菸草總公司山東省公司物資設備管理部主任、山東省菸草物資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副巡視員、物資採購中心總經理、物資採購中心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業務承攬、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130萬餘元。
泰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長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徐長森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及孳息,積極預繳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