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聞縣林業局

徐聞縣林業局是縣政府主管林業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聞縣林業局
  • 地點:徐聞縣
  • 性質:縣政府主管林業的工作部門
  • 主要職責:監督林地開發利用工作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組織起草我縣林業建設的規章制度;編制林業建設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執行林業執法工作。
(二)組織、指導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指導城市林業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風景林的培養和管理。
(三)負責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調查統計和上報;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規定;依法管理林木、竹林的採伐和運輸;依法管理林地、林權,監督林地開發利用工作。
(四)組織、指導和監督陸生野生動物、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協調森林生態旅遊的巨觀管理。
(五)組織、執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組織、指導、監督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的違法案件。
(六)依法監管林業資產;規劃、組織和促進林業產業發展;調控、監督、指導林業產業企業依法經營;審定林產企業的建立和撤銷;參與規劃、設計、指導和管理林材市場。
(七)指導林業基本建設,管理林業事業費、林業基金和林業專項貸款計畫;監管林業資金的使用,指導林業財會工作。
(八)組織、協調林業科技、教育培訓、宣傳和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管理指導鄉鎮林業站的工作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
(十)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林業工作會議和局辦公會議的組織,林業工作綜合性指導性檔案的起草和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機關電文、宣傳、保衛、信訪、督查、信息、檔案、保密和財產、房產等後勤工作。負責政治理論、法律學習計畫的制訂和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專業人才的培訓、科學文化教育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工作;管理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和推行公務員制度的日常工作;檢查指導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和協調共青團、工會、婦女工作;負責人事、勞資和幹部檔案管理;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協助黨組織指導林業行業黨風廉政建設;負責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計財股
編制林業建設總體規劃、計畫,提出林業經濟發展調節意見,管理林業基本建設項目、林業事業費、林業基金及林業專項貸款計畫,負責林業行業統計;監管林業資產及林業資金使用,指導林業財會工作,負責引進外資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基金管理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對局直屬單位的財務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檢查工作。
(三)林政股(掛縣森林防火辦公室、掛縣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牌子)
負責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調查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運輸;指導鄉鎮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依法管理林地、林權,審核征占用林地,監督林地開發利用工作;依法對陸生野生動物、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進行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組織指導森林、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行工作,協調森林生態旅遊的巨觀管理;監督、指導林產品經營者憑證依法經營;負責林產企業的審核工作;依法管理全縣木材、木片、木製品、竹製品等,負責制定本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包括隊伍、撲火機具和生物防火林帶)和森林火險區查、監測和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協調邊界護林聯防;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森林消防監督;組織協調重大森林火災調度撲救工作,管理森林火災檔案。
(四)營林股(掛縣綠委辦牌子)
編制營林發展規劃、計畫,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林木育種、森林經營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林業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商品林和風景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林業科研、技術開發、科技推廣、技術監督工作;組織協調林業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指導監督外資造林項目的實施;組織、指導、監督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和預測預報;提出森林植物和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指導、協調林業企業的生產經營;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產業化的規劃、組織和調控,審查技改項目,對林區公路實行巨觀管理。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植物檢疫般
負責執行林業局的森檢任務。依法進入市場、木材工廠、車站、港口、倉庫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實施現場檢疫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依法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銷、消滅等措施;負責按程式依法發放《產地檢疫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書》等;負責對森檢工作的諮詢、服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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