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我縣審計監督工作規章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則和
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
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貫徹落實黨的人才發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關職責。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縣審計局應當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
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體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黨群、紀檢、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新聞宣傳、信息化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組織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稿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利用。負責局財務和後勤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局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隊伍建設、培訓教育等工作。承擔審計機關審計職業化建設的有關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處理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負責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建立計畫動態管理。組織開展涉及全局或行業性的重點資金和重大項目審計。負責審計統計、負責督辦督辦管理全縣審計項目。
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
負責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縣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
(二)法規審理股。負責審計法制建設,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審計指南。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審定擬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審理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整改監督股。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牽頭起草各類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負責審計回訪工作,調查了解審計人員工作紀律和有關情況,促進審計人員勤政廉政,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嚴守紀律,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組織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縣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負責草擬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關檔案。
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審計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承擔有關專項境外審計工作。
(五)財稅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省、市和縣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及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全縣政府債務、隱形債務和其他需要關注的債務。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組織審計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等情況。
(六)行政事業審計股。組織審計縣直財政預算撥款單位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直行政和政法部門管理的行政、政法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直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教科文體專項資金;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
組織審計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建設項目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縣屬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組織審計縣對口支援重大項目和資金;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任務。
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主任)8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