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聞縣司法局

徐聞縣司法局

徐聞縣司法局是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司法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聞縣司法局
  • 機構隸屬:徐聞縣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司法工作
  • 局長:林建
  • 地址:徐聞縣徐城街道辦慶東路20號
主要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機構職能,徐聞縣司法局主要職責,工作職能,派出機構,下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府和法律、法規。制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勞改期滿釋放人員幫教工作。
(三)負責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
(四)負責律師業務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
(五)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業務活動。
(六)監督、指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基層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八)管理、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九)負責司法系統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鄉鎮司法所的領導班子。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成員

各股、室(處)、所: 由於局領導變動,經研究決定,局領導分工調整如下:
林建: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麥浪: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法規股、行政複議與應訴股、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處、徐聞縣公職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徐聞縣公證處工作;
蘇旭坤: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政工辦、辦公室,協助局長管理政工工作;
林山輝: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人民參與與促進法治股、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股、安置幫教工作;
吳安龍:副主任科員。協助局長管理普法辦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擬訂本系統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縣級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起草、審核本系統綜合性文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統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對外交流、新聞宣傳、史志編撰等工作。指導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指導、監督本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本系統服裝和警車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賬務管理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協調本系統應急、維穩、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負責局綜合指揮套用平台管理和指揮中心工作。指導、監督、管理本系統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二)法規股。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相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辦以縣司法局名義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指導、監督工作。協助草擬、修改、審查縣政府重大契約、重要協定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書。指導縣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縣政府聘請的法律顧問。承辦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縣政府領導交辦的法律事務。
(三)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縣普及法律常識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負責擬訂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和協調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幫教安置工作。參與有關綜治、維穩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協調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執法資格管理工作。根據授權辦理縣政府直接實施或決定實施的行政處罰,辦理下級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工作,完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制度和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負責縣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推進法治政府示範創建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法制建設工作。負責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建設,指導、監督、管理各類公共法律服務的實施工作。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擬訂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標準,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專業社工及志願者參與法治宣傳教育。擬訂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計畫。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街道辦)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監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創建、法治文化活動。承擔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行政複議與應訴股。負責受理向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承辦行政複議案件的調查取證等工作。起草、傳送行政複議文書,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統計分析和行政複議決定備案等工作。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改進建議。負責代理因行政複議引起的及縣領導同意交辦的縣政府行政應訴事務,審核縣政府行政應訴法律文書,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組織、協調、指導全縣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分析工作,研究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改進建議。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
(五)社區矯正管理股。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社區矯正發展規劃和工作規範。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社區矯正對象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六)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股。指導、監督、管理律師工作。負責轄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管理。指導、協調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監督檢查和獎懲工作。指導、管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黨委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組織開展專項工作,指導全縣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公證機構設立、公證員執業初審工作。承辦縣領導交辦的縣政府民事訴訟和其他非應訴法律事務。管理、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管理公證質量;承辦公證投訴、申訴案件的答覆工作;負責執業公證員年審註冊的報批工作。
(七)法律援助處。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安排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經濟困難民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根據法律規定接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指定,指派律師為刑事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負責法律援助資金的申報、籌集,監督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縣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法律援助的宣傳、信息資料綜合、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八)政工辦。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承擔本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黨的人才發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關職責。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本系統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和文化建設、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管理本系統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扶貧工作。
第六條 初步核定縣司法局機關編制21名,其中政法專項編制15名,行政編制4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工辦主任1名(副科級);正副股長(主任)10名。
第七條 縣司法局設下列派出機構: 縣司法局設立徐城、南山、城北、邁陳、曲界、下橋、龍塘、海安、錦和、前山、下洋、角尾、西連、和安、新寮共15個司法所,均為正股級。
基層司法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組織實施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圍繞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點,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務和法治教育三大職能。
15個司法所共配政法專項編制39名。其中:徐城、南山、城北、邁陳、曲界、下橋、龍塘、錦和和前山各3名,海安、下洋、角尾、西連、和安和新寮各2名;各所設所長1名。
第八條 徐聞縣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機構職能

徐聞縣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編制縣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法制宣傳和法律常識普及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四)管理、監督、指導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
(五)管理、監督、指導法律援助工作。
(六)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七)管理、監督、指導基層司法所建設工作。
(八)管理、監督、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加強管理、指導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徐聞縣司法局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專項經費和裝備並監督實施;起草、審核重要文稿,承擔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網路建設、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和各股室工作的協調安排;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工資福利、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和基建投資管理;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用車輛的管理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縣普及法律常識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參與指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依法治縣工作;組織編寫普及法律常識和法制宣傳資料;負責指導、監督《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組織實施;承辦縣普及法律常識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三)公證律師管理股 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法工作;辦理律師事務所、政府律師、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處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登記和註銷;指導律師事務所的黨建工作;管理、監督、指導律師、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的年審註冊登記的報批工作。 指導、監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審核公證機構的設定;管理、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管理公證質量;承辦公證投訴、申訴案件的答覆工作;負責執業公證員年審註冊的報批工作。
(四)基層業務指導股(縣安置幫教辦公室) 管理、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者的執業證書和法律服務所執照年審、註冊的報批工作;協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六)法律援助處 管理、指導、協調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安排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經濟困難民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根據法律規定接受法院指定,指派律師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負責法律援助資金的申報、籌集,監督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縣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法律援助的宣傳、信息資料綜合、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七)政工辦(副科級)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黨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指導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督察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聘任工作;管理、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司法行政系統工青婦、計畫生育工作。

工作職能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縣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協調鄉鎮(街道辦)及各部門實施縣政府規範性檔案中有關爭議和問題。組織開展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全面清理工作。
(三)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解釋、評估和全縣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監督、指導工作。
(四)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下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辦理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縣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指導縣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五)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監督依法治理、法治創建、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指導調解工作。指導和協調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六)指導、監督刑罰執行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七)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八)貫徹落實黨的人才發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關職責。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
1.加強縣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審核和法制協調,推進律師、公證從業行為監管方式創新,健全監管標準和信用等制度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職業道德建設。
2.統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夯實公共法律服務網路、電話熱線和實體平台基礎,建成覆蓋全縣、事項齊全、共融互通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促進法律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發展。

派出機構

鄉鎮司法所
主要職責是:負責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法制宣傳,為當地政府和人民民眾提供法律服務,負責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下設機構

縣司法局下設股級事業單位機構
(一)廣東正律師事務所。
(二)徐聞縣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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