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等合夥搶劫案,該案發生在明朝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洪等合夥搶劫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徐洪等
- 出處:《讞獄稿》卷五
案件經過
徐洪系直隸寧國府南陵縣人,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夜,夥同程達,劉明、程儀等前去搶劫本縣徐鸞家財物,其中,徐洪分得藍青舊纖絲褶雲絹女裙、女衫各一件,青布女裙八幅、銀簪二根。同年六月二十五日夜,徐洪等人又去搶劫本縣章玘家財物,其中,徐洪分得舊青紗女衫、白布女裙、舊青布褶各一件。同年七月初四日,被盜章 家向青陽縣舉告,縣派典吏督同地方保甲巡丁,將在店內買酒吃飯的徐洪等拿獲。經本縣審理俱問擬“強盜得財斬罪”監候,並上報朝廷,請求會審處理。會審大臣經議認為,青陽縣初審意見符合案情,用刑較為確當,故同意上報皇帝,批准該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