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福訴白雙柱不當得利糾紛案

徐景福訴白雙柱不當得利糾紛案

徐景福訴白雙柱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7月16日在內蒙古自治區扎賚特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景福訴白雙柱不當得利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6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扎賚特旗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扎賚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扎民初字第01665號
原告徐景福。
委託代理人張繼民。
被告白雙柱。
原告徐景福訴被告白雙柱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紅影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景福及其委託代理人張繼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雙柱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景福訴稱:2013年原告收購的玉米兩車合計1062袋,因為出售便拉到被告親屬家存放,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情況下,擅自將原告存放的玉米賣掉。後經原告索要,被告給原告出具167,000.00元欠據一枚。此款被告未還。故具狀訴到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欠款167,000.00元。
被告白雙柱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由原告徐景福出資,被告白雙柱與原告徐景福一起收玉米,因被告白雙柱的同學系糧庫的主任,原告徐景福委託被告白雙柱幫其賣糧。因玉米存在質量問題,雙方協商將玉米暫存在被告白雙柱親屬處。後被告白雙柱在未徵得原告徐景福同意的情況下,將玉米賣掉並拒不返還玉米款,經原告徐景福數次索要,被告白雙柱於2014年4月15日為其出具167,000.00元欠據一枚。欠款人處有被告白雙柱簽名。此款被告白雙柱一直未給付。原告徐景福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白雙柱給付欠款167,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徐景福提舉的欠據一枚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可以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害的人。本案中,被告白雙柱在未徵得原告徐景福同意的情況下將玉米出售他人並將玉米款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給原告徐景福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徐景福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害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雙柱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向原告徐景福返還欠款167,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40.00元,減半收取1820.00元由被告白雙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王紅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策樂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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