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昆(民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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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昆(1906~1938) 湖南新寧人。中央訓練團警憲班第二期畢業。軍校畢業後留校任少校隊長、中校隊長等職。抗日戰爭爆發後,任湖南省保全司令部警備第二團團長。1938年11月長沙大火後,於20日與酆悌、文重孚一同被軍法處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昆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新寧
  • 出生日期:1906
  • 逝世日期:1938
  • 職業:軍官
人物生平,審判過程,

人物生平

抗日戰爭爆發後,任湖南省保全司令部警備第二團團長。1938年11月長沙大火後,於20日與酆悌、文重孚一同被軍法處決。

審判過程

1938年11月18日上午7點,審訊開始,當時擔任審判官的張耀辰記錄下了審訊的經過。在審訊中,徐昆、文重孚兩人一口咬定,一切行動都是執行警備司令部的命令。而酆悌則供稱,不能否認這次大火的起因是由於他“疏忽失慎”發生的,“違犯了機宜”,是一個不可赦免的罪行。結果,審訊很快以縱火罪判定酆悌為首犯,判處有期徒刑20年,文重孚、徐昆系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5年。
由於陳誠對長沙大火不滿,與張治中意見相左,主張嚴懲,審判官不敢自作主張,便將判決書呈送蔣介石。誰料,蔣介石當即用紅色鉛筆批示:
酆悌身負長沙警備全責,疏忽怠惰,玩忽職守,殃及民眾,著即槍斃。
文重孚身為警察局長,擅離職守,率警逃遁,著即槍斃。
徐昆玩忽職守,殃及民眾,著即槍斃。
三人的判決全都加重,且將“縱火罪”改為“辱職”,張耀辰連夜與其他法官重擬了“辱職殃民各處死刑”的判決書。11月20日一大早,酆、文、徐三人便被執行了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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