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思蘭,安徽人。
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徐思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要挾的方法,在2012年和2014年共三次敲詐勒索宿州市北關街道辦事處人民幣累計9200元,於2014年6月11日對其批捕,7月9日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思蘭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安徽
- 罪行:敲詐勒索
開庭審理,案件分析,質疑,爭議,
開庭審理
2014年9月25日,安徽徐思蘭涉嫌敲詐勒索宿州市北關街道辦事處一案在埇橋區法院第二次開庭。檢方指控徐思蘭多次敲詐勒索宿州市北關辦事處人民幣累計9200元。徐思蘭依然拒絕認罪,她堅稱這些錢是上訪期間因生活困難,由其申請或是政府主動給予的救助款,而非敲詐。目前此案尚未判決。
北關街道辦介紹,徐思蘭反映的問題已得到相關部門回應,但徐仍上訪,並以此要挾街道辦。徐思蘭的辯護律師高先生反駁稱,徐思蘭接受的三筆錢款,前兩筆屬困難救助,後一筆是社區領導在北京接訪徐思蘭時主動支付的費用,更非敲詐。
導致徐思蘭長年上訪的是其子被刺死一案。2002年5月,穆某某、孫某某等四人與黃新民及其子黃金髮生爭執,穆某某將黃新民父子刺傷,黃金失血過多死亡。案發後穆某某被判死刑,民事賠償4萬元,孫某某民事賠償5000元。黃新民夫婦認為賠償遠低於他們提出的40餘萬元,孫某某也不應無罪釋放,並對穆某某是否被執行死刑存疑,兩人開始申訴、上訪。
北關街道辦紀工委書記黃煥華認為徐上訪的理由不正當,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已於2013年回應了她的申訴:穆某某判決死刑,已執行,黃新民對於孫某某不起訴決定的申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政府能否成為敲詐勒索罪“受害人”
徐思蘭的案子並非孤例,近年來,敲詐勒索政府的案子屢屢見諸報端。就在7月9日,宿州市埇橋區另一名農婦邵大芬因敲詐勒索罪被宿州市中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邵大芬“敲詐”的對象是村委會,她以上訪為由,索要征地補償款。
政府能否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受害人”?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甫律師認為,政府不能成為公民敲詐勒索的對象,因此也不能成為起訴主體。王甫說,政府掌握著強大的國家機器,相對公民個人而言處於絕對的強勢地位。如果公民可以敲詐政府,那么政府在管理過程中,或者架構本身,是存在問題的。
埇橋區檢察院指控,徐思蘭以上訪為由來“要挾、敲詐”政府。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對徐思蘭敲詐勒索罪的指控在手段層面不成立。
“上訪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有拿公民的正當權利去敲詐的嗎?從手段層面,徐思蘭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洪道德說。
此外洪道德認為,上訪只會對街道辦形成壓力,而非威脅。“街道辦用錢維穩不能成為被敲詐的理由。”
王甫律師認為,上訪是通過向上級國家機關的申訴控告等,以促使上級國家機關對下級國家機關的監督,從而實現訪民的訴求。無論訪民的訴求是否合理合法,上訪是促使上下級之間監督的實現,而非對下級機關的恐嚇和威脅。如果將上訪視為對下級國家機關的恐嚇,那么公民就會失去上訪權利。
對於上訪如何能“要挾”到街道,北關街道一官員稱,“信訪對街道年度工作考核起到‘一票否決’作用,做不好,街道年終參評的資格都沒有。”該官員介紹,徐思蘭到北京非正常上訪兩次,直接導致街道黨工委書記王中傑停職。“很多幹部因為信訪維穩綜治工作不力得不到提拔。”這名官員說,非正常上訪干擾了街道正常的工作。
面對非正常上訪,政府該如何息訪?洪道德說,如果上訪人無理取鬧,反映的問題不存在,政府相關部門耐心勸說後,訪民仍藉此問題繼續上訪,嚴重影響到相關部門辦公,擾亂社會秩序,應該由相關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處理。但洪道德強調,即使訪民如此非正常上訪,也構不成對政府的敲詐。
質疑
為何兩年後才報案?
檢方認定徐思蘭敲詐勒索的第一筆是在2012年4月和6月,而北關街道辦事處是於2014年5月12日到埇橋區公安分局報案徐思蘭敲詐勒索。
為何被敲詐後時隔兩年才報案?
北關街道辦事處紀工委書記黃煥華告訴新京報記者,這是因為最後“忍無可忍”。黃煥華說:“正常救助是通過民政部門,當時為了安撫她不去上訪,就特殊照顧,街道直接給錢。”
此後,徐思蘭照常上訪。黃煥華說,徐多次從北京被送回來,街道辦每次要支付6000元的車費。
為了不讓徐在“兩會”期間上訪,北關街道給其5000元。但徐思蘭“兩會”後又前往北京,北關街道接訪花費2600元。5月11日,徐思蘭再次赴京郵遞申訴材料。黃煥華說,街道辦迫於信訪維穩壓力,多次給錢、報銷,都沒能阻止徐頻繁進京上訪,而徐卻不斷以此“要挾”,只能報案。
爭議
貧困求助還是勒索?
檢方指控,2012年徐思蘭以家中三輪車電瓶被盜為藉口,要求宿州市北關街道辦事處賠償人民幣1600元;“兩會”期間以不上訪為由再次敲詐5000元,但徐思蘭都拒絕認罪。黃新民也堅稱這些錢“是政府給的困難救助金。”
黃新民說,2012年電瓶丟失後,他失去了拉客運營的收入來源,徐思蘭到街道辦申請到1600元救助金。
法院提供的材料顯示,1600元是通過兩份申請批下來的,簽字人分別是北關街道黨工委書記王中傑和街道辦主任賈為忠,兩份救助申請中徐思蘭陳述電瓶丟失,失去收入來源,沒有涉及和上訪有關的事項。
王中傑不認為這是單純的救助申請。他在筆錄中說,徐思蘭到其辦公室,要求賠償電瓶車電瓶,否則就赴京上訪,簽字是迫於“信訪壓力,沒辦法”。
至於“兩會”期間徐再次敲詐的5000元,北關社區副書記黃浦稱,2月28日他在徐家做思想工作時徐主動提出要錢,“最低給她5000元,才不去上訪。”黃浦說,打電話和上級領導匯報後得到同意,先給了2000元,徐承諾“兩會”時不去北京。隨後,社區安排徐思蘭住進飯店,並於3月11日支付了剩餘的3000元。
黃新民否認了這一說法。他介紹,2月28日晚,黃浦等人來到家中,勸阻不要再去上訪,並給了2000元生活救助金。“兩會”後,黃浦又給了3000元。“他們說是救助,我家實在困難,就收下了。”
後來黃浦等人找徐思蘭要求寫收條,徐拒絕。這一過程被錄音,並作為徐敲詐勒索證據被移送公安機關。
高律師說,開庭時法院播放了錄音,但錄音只涉及開收條的內容,沒有內容表明徐以上訪為要挾。警方的一份說明也顯示,錄音內容是徐收到錢後,黃浦等人讓徐打收條,徐不願意。
新京報記者向街道辦請求提供這段錄音及錄音內容,但對方表示不知情,需要和公安機關聯繫。
政府埋單接訪還是敲詐?
檢方指控的最後一筆敲詐2600元。黃煥華稱,徐思蘭赴京上訪,北關社區工作人員梅維新去接訪,辦事處報銷了徐思蘭一家的食宿、車費、旅遊門票等大約2800元。
黃新民說,這筆錢是接訪期間梅維新主動支付的,“並非徐思蘭去街道辦強行報銷的,在北京我們沒花錢,也不知道梅維新花了多少錢。”黃新民說,當時徐思蘭到北京並非上訪,而是看病,但梅維新要求黃新民同他一起去北京接徐回來。
梅維新在筆錄中說,黃新民一家往返北京的車票和食宿都是他支付的,此外還報銷了黃新民夫婦的景區門票等。黃新民否認這一說法,“2800多元大多是梅維新購物的花費。”
北關社區主任梅奇在筆錄中稱,這不是第一次徐思蘭要求報銷食宿費等,每次徐到北京上訪,社區和辦事處的人就要到北京接她,勸其返回。徐思蘭趁機要求給她解決旅遊費用和購買私人物品,及報銷食宿和車費,否則不回來。
黃新民說,他和徐思蘭赴京上訪,並不希望社區或街道來接訪。黃新民說,“他們讓我們上訪不成,主動支付食宿的錢,怎么就成了我們敲詐了?”